因為,無法用明文來規範所有行為。行為太多太雜,現實中也很複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出現新事物。

僅靠法律明文來規範任何行為,是不現實的。

那些律師說,穿和服拍照涉嫌尋釁滋事是無法可依,說明他們可能專業理論比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審員也好,就是要把握這種‘非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

用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來堵住明文沒有具體規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個共同的法律諺語。中國叫‘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認法律條文一定是有漏洞的。關鍵是,怎麼最大限度的堵住這種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權’。這也是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邏輯基礎。

從道家的思想看,這就是“虛實結合”,陰陽和諧。

光有成文法,沒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調’。

穿和服的女生,傷害了民族感情,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則來規範,不存在真正的‘無法可依’。

為什麼呢?

第一,客觀上的確能傷害民族感情,最起碼傷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違反了公序良俗精神。

第二,若是放縱不管,那麼將會讓更多的人穿和服,破壞凝聚力,激發社會矛盾,妨礙歷史認知,甚至危及愛國主義教育。

也就是說,事件本身,第一具有現實的社會傷害性;第二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

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用法律精神來規範了,警察就可以管理。

法治的進步,其實很大一部分體現在,對法律精神(活法)的運用,是不是公平公正。

而不是唯成文法是從,不是摒棄‘活法’。

這個事件,部分人所謂的‘無法可依’,恰恰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夠全面。

當然,也有一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這就是壞了。

看到有些評論,真的感嘆:傻子不少,壞人也不少。

第一種辯護論調:不能穿和服?那幹嘛不買日本車,不用日貨?

這種人,要麼是真傻,要麼是真壞。

和服是一件衣服那麼簡單?它是文化符號!

和服也好,漢服一樣,行使的第一職能,不是服裝的職能,而是文化職能。

真要只是一件衣服,幹嘛要穿和服,不麻煩麼?方便麼?

穿和服的人,是為了保暖或者遮體才穿和服的嗎?

肯定不是。

文化和物質產品能一樣?

抗戰時,我軍可以繳獲日本武器抗日,難道就可以穿著日本服裝招搖過市麼?你試試。

文化是精神層面的東西,和汽車,電器這種物質用品性質是一樣麼?

物質和精神是哲學上對立的兩極,有人卻混為一談。

猶太人可以買德國產品,一點問題都沒有,可是他們能用納粹符號麼?

說這話的人,我很懷疑數學物理有沒有及格過,或者奴性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