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壞就是傻(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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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法用明文來規範所有行為。行為太多太雜,現實中也很複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出現新事物。
僅靠法律明文來規範任何行為,是不現實的。
那些律師說,穿和服拍照涉嫌尋釁滋事是無法可依,說明他們可能專業理論比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審員也好,就是要把握這種‘非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
用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來堵住明文沒有具體規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個共同的法律諺語。中國叫‘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認法律條文一定是有漏洞的。關鍵是,怎麼最大限度的堵住這種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權’。這也是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邏輯基礎。
從道家的思想看,這就是“虛實結合”,陰陽和諧。
光有成文法,沒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調’。
穿和服的女生,傷害了民族感情,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則來規範,不存在真正的‘無法可依’。
為什麼呢?
第一,客觀上的確能傷害民族感情,最起碼傷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違反了公序良俗精神。
第二,若是放縱不管,那麼將會讓更多的人穿和服,破壞凝聚力,激發社會矛盾,妨礙歷史認知,甚至危及愛國主義教育。
也就是說,事件本身,第一具有現實的社會傷害性;第二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
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用法律精神來規範了,警察就可以管理。
法治的進步,其實很大一部分體現在,對法律精神(活法)的運用,是不是公平公正。
而不是唯成文法是從,不是摒棄‘活法’。
這個事件,部分人所謂的‘無法可依’,恰恰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夠全面。
當然,也有一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這就是壞了。
看到有些評論,真的感嘆:傻子不少,壞人也不少。
第一種辯護論調:不能穿和服?那幹嘛不買日本車,不用日貨?
這種人,要麼是真傻,要麼是真壞。
和服是一件衣服那麼簡單?它是文化符號!
和服也好,漢服一樣,行使的第一職能,不是服裝的職能,而是文化職能。
真要只是一件衣服,幹嘛要穿和服,不麻煩麼?方便麼?
穿和服的人,是為了保暖或者遮體才穿和服的嗎?
肯定不是。
文化和物質產品能一樣?
抗戰時,我軍可以繳獲日本武器抗日,難道就可以穿著日本服裝招搖過市麼?你試試。
文化是精神層面的東西,和汽車,電器這種物質用品性質是一樣麼?
物質和精神是哲學上對立的兩極,有人卻混為一談。
猶太人可以買德國產品,一點問題都沒有,可是他們能用納粹符號麼?
說這話的人,我很懷疑數學物理有沒有及格過,或者奴性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