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姑蘇一個女生穿和服,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為名帶走。

幸好,大多數網民都說,警察做的對,應該好好管教。

可是總有那麼一群人,為那和服女生叫屈,說什麼警察違法,各種開脫辯解。

這其中,還有一群律師,揣著明白裝糊塗,發聲為“法律”抗辯,說什麼無法可依,其實為了引流吸粉。

很多大v也是一樣,名為替和服女生辯護,其實就是消費熱點引流。

很多人還真的被帶節奏,好在不是主流,清醒的網友更多。

可是中國人口多,這些人就是比例低,絕對數也很多了。

嗯,刑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穿孝服,那一個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禮現場麼?看看有沒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

刑法沒有規定不許抽菸,你在禁菸區強行抽菸試試,看看有沒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

刑法沒有規定不可以哈哈大笑,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現場哈哈大笑麼?看看會不會涉嫌尋釁滋事。

刑法同樣沒有規定不可以吃豬肉,那你可以……嗎?看看會不會因為尋釁滋事被抓。

刑法沒有禁止當眾接吻,可是有人在幼兒園門口當眾接吻,幼兒園老師就能制止,甚至報警。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都能幹嗎?

那些人用腦子想想,真的能嗎?

其實,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句話,無論在解讀上還是存在邏輯上,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爭議。

無論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對這句話存在討論和爭議。

也就是,這句話本身,就不是無懈可擊的真理。

海洋法系更加靈活,法律的彈性更大,這句話在現實操作中就更難把握。

這就是為何,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師,會有那麼高的社會地位。

大陸法系,法律精神解讀的彈性要小很多,但也不是一句’法無禁止即可為’就能規範的。

換句話說,倘若真這麼簡單,還要律師幹什麼?只要能識字,看法條就行了唄。

法律條文不是永樂大典,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規定每一件可能發生的小事?

就算真的能編出來,又有哪個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煙海的條文呢?

社會發展這麼快,新事物層出不窮,那麼要不要天天立法,頻繁的更改法條,重新編寫,重新熟悉?

現實麼?不現實。

可行麼?不可行。

那麼怎麼辦呢?既然明文規範所有行為根本做不到,該怎麼辦?

首先,明文法條是什麼?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嗎?不是,還有一部看不見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體系。

那些認為和服女生尋釁滋事無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觀存在和現實運用呢?

當律師那麼容易,透過司考,會死記硬背就行嗎?

法無禁止即可為,指的是明文規定的成文法麼?當然沒那麼簡單。

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個‘法’,說的不是具體規定的法條明文,而是法律明文為基礎的法律精神。

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未必都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