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族畢竟蠻荒,對於族屬事務的處理,太過簡單粗暴。

宋通直接頒令,廢除有罪就令罪人殘缺肢體的酷刑,改為在看守之下的各項勞作。比如紡布織布、耕田挖渠等等。

凡此種種,藉助大唐的制度、胡族的習俗,以及宋通頭腦中帶來的新時代理念,突厥人立即在文明方面,上升了幾個層面。

當這些規定傳播到眾位突厥人的耳朵中時,不同階層再生出不同的表現。

貴族們又是哀嘆好日子不在,普通兵民又是額手相慶。

普天之下、從古至今的道理,大致如此。

宋通對此並不介意,闕特勤在反覆考慮之後,也欣然對坐在大汗座位上的他施禮後,同意了這些規定在突厥人中的實施。

接下來,就是對於突厥族眾的組織管理。

原有的可汗制度,立刻被宋通停止。全體突厥人中,也不再有奴隸等賤民。

這個命令發出,突厥人都是駭然。貴族們暗自呼天搶地地悲嘆自不必說,平凡的兵民再次歡呼雀躍。

這世上,沒有一個人心甘情願地被別人,哪怕是被同族人欺壓。得到身份解放的賤民們,無不匍匐在地,向著可汗大帳的方向禮拜不止。

對於這麼多人口的突厥人,應該怎麼進行管理呢?而且,這個管理,要由他們自己來延續下去。

宋通就把這個組織形式,改為族長制度。族長負責族眾的日常管理,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即便得到突厥百姓的擁護,連任也不得超過三屆。

族長之下,再由民眾選舉出不同層次的官員,去做各自擅長的事務。

所有帶著職務的突厥人,都可以享受到一定薪酬、糧食、肉食的供給,作為他們為大眾努力工作之後的獎勵。

這就很明顯了,宋通是借鑑了現代的組織形式和制度。

至於所謂的奴僕,就在去除卑賤身份的同時,改為僱傭制度。老百姓為了獲得比耕作、漁獵更多的回報,可以去為各級官員做役從。

這個役從,在法律制度上,給予人身安全及尊嚴的保護。如果遇到雙方不滿意,可以自行解除僱傭關係。

再有嚴重的糾紛,這就需要司法制度的裁決了。

宋通把突厥過去的司法署衙,重新進行了制度和形制上的改革。

由民眾選舉出共同認可的善良、熱心、公正、勇敢的人,來擔任大法官。

大法官再在族眾的監督下,任命各級司法官吏,進行法律事務內的工作。

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不再是維護貴族階級為基礎,而是為所有突厥人的安樂為基準制定出來。

細則繁多,但只要是人類,就能明白自己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法律保護。那就是對自己的生命、財產、居住、出行、個人與他人關係等方面,要求司法官員們能夠對此負責。

所有官吏,包括族長,都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正常的工作。對於他們工作的好壞,以及是否廉潔公正,由在所有突厥人中備受尊重和信任的人,組成的“大義院”來進行監督。

相當於現代廉政公署的大義院,雖然沒有更多的報酬,但因為是由所有突厥人共同選舉出來的人,擔任各層級的職務。因此,它的無形威嚴,與司法署衙旗鼓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