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樊樓之中。

蘇軾、蘇轍、曾鞏還有陸垚,這幾個都是這次透過殿試的人,同時,潘文和折克行也是到場,他們在共同慶祝。

曾鞏這邊喝了兩杯酒,陸垚看得出來,曾鞏是屬於不勝酒力的那種,再加上今天樊樓用的酒還是他酒中仙弄出來的最高度數的白酒。曾鞏看向陸垚,略帶醉意的說道:“陸兄,我有一句話,其實想問你很久了。”

“但說無妨。”陸垚點頭說道。

曾鞏說道:“這棠溪和陳晨,現在對外都是你的管家吧。我覺得自古尊卑有別,這下人就是下人,陸兄是不是待他們有些過於好了。這賤民……”

沒等曾鞏說完,一旁的潘文看樣子就是要起身反駁。顯然是不同意他的這個觀點,好在一旁的折克行拉了一把潘文,這潘文和之前相比,也是有了一定的閱歷的。所以,最後還是忍住了。

陸垚知道曾鞏說話的意思,作為讀書人,他依舊不能擺脫這個桎梏,那就是等級制度。

賤民是指哪些人?古代社會有士、農、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貴族,農是平民百姓,在重農抑商時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較低賤的人。而賤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種存在,是社會金字塔最底層、低入“塵埃”的那部分人。他們低到不能出現在社會金字塔的分層中,甚至都不被稱為民,法律地位類同畜產。

蓄養奴隸的社會中,賤民就是奴隸。商朝對奴隸的稱謂有“僕、奴、妾、臣、宰(本義為充當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輿、隸、僚、僕、臺”等,奴隸可以像牲口一樣被贈送、買賣、典當,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漢時期,被稱為“人奴”“人妾”“廬兒”的奴婢都是賤民。

賤民與良民(良人)相對,被全面系統化、制度化壓迫,初步形成賤民制度(或稱良????????????????賤制度)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段歷史時期戰亂頻繁,出現了部曲、兵戶、雜戶、樂戶等世代相襲的賤民。從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編戶齊民,確立了系統化、法典化的良賤等級制度。所謂“編戶”即編入戶籍,為自由民(良民),所謂“齊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還有一部分非編戶,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賤民。賤民被另外單獨編立戶籍,稱賤籍,賤民人身權利被明文限定,同罪異罰,無法與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與平民通婚。

隋唐時期是良賤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議》將良民和賤民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典形式固定下來。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級官吏與編戶齊民,賤民指在州縣無田無貫或編入賤籍的非自由民。

區別在於是官府為奴還是私家為奴,據此分為官賤民和私賤民。官賤民包括官奴婢、官戶(番戶)、雜戶、工樂戶等;私賤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

官奴婢主要來自戰俘、罪犯及其家屬和世襲奴;官戶、雜戶主要來自沒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後人;工匠主要從民間招募而來;樂戶(樂工)主要來自前朝樂工及從本朝沒入官府的罪人中選出的容貌端莊或有音樂才能的人,如太常音聲人。

私奴婢主要來自官奴婢、自賣或被掠賣的良人、世襲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來自破產貧民自賣為奴或奴婢放免;而隨身是租賃來的短期隨從。

賤民內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級。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賤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可以隨意贈送、買賣。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樂戶、官戶。部曲不準買賣,官戶可以受田。賤民中雜戶和太常音聲人地位最高,他們有戶籍,“受田、進丁(服役)、老免與百姓同”。賤民一般不能與平民通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除了太常音聲人和部曲可與良人有條件通婚外,其他各類賤民只能與身份相同的賤民結婚,如雜戶配雜戶、官戶配官戶、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襲為奴。

唐宋之交,社會出現了巨大變革,城市商品經濟發展,土地所有制發生變化,同時也改變了人身依附關係。

到宋代,僱傭關係成為社會主流,原來屬於賤民的部曲、官戶、雜戶等基本消失,像趙盼兒那類因罪沒入官府為官奴婢的事例已經很少,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漸停止。宋仁宗時期,僱傭奴婢被合法化,稱“人力”“女使”,成為奴婢階層的主體,他們的身份已屬於法律上的良人。雖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會始終存在,但在法律意義上,系統性的良賤制度在宋代已經消亡。至於具體消亡時間是在北宋還是南宋,史學界還存在爭議。

總體來講,相較於前面的唐代和後面的明代,賤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對較高的。宋代佔主體的僱傭奴婢,法律身份上屬於良人,他們以契約形式與僱主結成“主僕名分”,地位相當於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兩等。宋代的僱傭奴婢已不再是“畜產”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權利的“人”,他們的人身權利受到重視,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隨意對奴婢動用私刑,主人殺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戶、雜戶已經與唐代的官戶、雜戶含義不同。宋代的官戶是指有品級的官員之家,雜戶則是指娼戶。宋代的雜戶有公私之分,官娼屬伎樂司管理,專供官府宴會上陪酒取樂,地位低於僱傭奴婢。宋代規定朝廷官員不得與雜戶有染,是為保護朝廷聲譽和臉面。

唐代的賤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漸消失,到了元明兩朝,籍沒戰俘或罪犯為奴的制度又恢復了,這類賤民(驅口)地位仍如同牲口。工樂戶在唐代地位介於官戶和雜戶之間,已經高於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僱傭來的,樂戶地位自然也更寬鬆,接近良人。

良賤制度雖然在宋代消亡,但良賤之分、貴賤之別貫穿了古代社會始終。明清以職業劃分良賤,賤民包括奴僕、倡優和隸卒(在衙門服賤役的人,如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糧差及巡捕番役等),各地還存在一些特殊的賤民群體,如山陝的樂戶,江浙的惰民、丐戶,安徽的伴當、世僕,皖南的棚戶,江西的九姓漁戶,沿海地區的疍戶等。直到雍正時,才廢除賤籍,“開豁為良”。賤籍被廢除了,但長久以來人們對職業的歧視心理卻沒消除,20世紀初的《官場現形記》中仍稱“最賤之人,倡優皂卒”。

古代賤民脫籍途徑大體有這樣幾種:一是放免為良。放免也稱恩免,可分為朝廷赦免和主人恩免。朝廷赦免又有皇帝大赦、老免、勳功等途徑。唐代規定,官奴婢年滿六十及廢疾者可免為番戶,年滿七十則免為良人。秦漢以來,奴隸還可以憑藉戰功成為平民,唐代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並從良。主人“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都要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並申報官府批准,方才生效。唐代是逐級放免,條件嚴苛,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宋代奴婢則可一免為良。二是贖買為良。唐太宗攻陷遼東城時想赦免已獎賞給將士為奴的戰俘,都還得官府以布帛贖買,再赦免為百姓。賤民想透過自身存錢,或寄希望大善人資助贖買從良就更難了。最後還有一種少之又少的透過非法途徑,如詐死、逃亡後變換姓名,再私下交易買個良人身份,從而擺脫賤籍。平民破產很容易淪為賤民,賤民要想脫籍則難於登天。

而曾鞏此時,其實是在以官戶自居而????????????????瞧不起這棠溪和陳晨,在他看來,這棠溪和陳晨就是賤民。宋朝官員入仕門徑很多,因出身不同,官戶的範圍也有寬有窄。北宋初,“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 ,此後入仕之門增多,已遠非上述“五等”所能概括。宋哲宗時,李常說,當時“入流名品幾七八十數” ,而往後的入仕門徑更為冗濫。

貢舉即科舉入仕,特別是進士出身,宋時被視為最光彩的仕途。奏蔭或可稱蔭補、補蔭、恩蔭、資蔭、奏補、任子等,從宋宮后妃、皇族至一定品級的官員,可蔭補子孫、親屬以至門客、醫生等。攝署又稱攝官,宋時主要是指廣南等邊遠地區無正任官員,即由吏胥等攝官而入仕。流外是指吏“出職”為官,“內外百司吏職及諸州、監司吏人皆有年勞補官法,俗謂出職是也” 。北宋後期規定“吏職出身之人,依法轉至武功大夫止”,南宋後期已改為“轉至訓武郎止” ,由正七品武功大夫降至正八品訓武郎。至於吏職出身任文官者,南宋規定“至從政郎止” ,從政郎為從八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