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後世對於范仲淹的評價眾說紛紜,當然,對慶曆新政的說法也都是褒貶不一。陸垚當然也不例外,他開始在腦海中回憶了一下,關於范仲淹這次變法的內容,還有失敗的原因,畢竟,現在范仲淹即將出現在自己的視野當中,對於接下來要發生的事情,陸垚必須要提前做好準備,也要想好,到底到時候自己該如何面對范仲淹提出的新政。

寶元元年(1038年),党項族人李元昊稱帝,建國號大夏(史稱西夏),定都興慶(今銀川),與宋朝的外交關係正式破裂。次年,為逼迫宋朝承認西夏的地位,李元昊率兵進犯北宋邊境,於三川口大敗宋兵(三川口之戰),集兵於延州城下,準備攻城。訊息傳至京師,朝野震驚。康定二年(1041年),李元昊進兵渭州(今甘肅平涼),韓琦派環慶路副都部署任福率兵出擊,於好水川遇伏被圍,任福等十六名將領陣亡,折兵萬餘(好水川之戰)。慶曆二年(1042年)閏九月,李元昊分兵兩路,再次大舉攻宋。進抵定川寨,宋夏會戰,宋軍大敗,大將葛懷敏與部將等16人戰死,喪師9400餘人(定川寨之戰)。李元昊獲勝後,揮師南下,進逼潘原,關中震動。

澶淵之盟後,一直相安無事的契丹也於1042年遣使求關南之地,並且“聚兵幽燕,聲言南下” 。最終,宋仁宗遣富弼為使,“歲增銀、絹各十萬匹、兩”才得以解決。

激烈的矛盾和階級矛盾交織在一起,震動了宋廷,多年沉悶的政治空氣開始變得活躍起來。歐陽修上書要求改革吏治,尹洙在上書中指出“因循不改,弊壞日甚”。宋仁宗在改革呼聲的推動下,“遂欲更天下弊事”。宋王朝的最高統治者總算開始行動了。

仁宗慶曆年間,農民起義和兵變在各地相繼爆發,正如歐陽修所說 “一年多於一年,一夥強於一夥”。

范仲淹的改革,是在北宋初的小康局面已經逆轉惡化的時期中產生的。

其時,冗官、冗兵、冗費嚴重,貧弱局面已經形成,統治危機日趨惡化。

仁宗即位元年,土地兼併現象更加嚴重 ,農民大量逃亡,階級矛盾尖銳,農民起義不斷爆發,“一年多如一年, 一夥強如一夥”。甚至京畿開封府所屬各縣,也有盜寇出沒。

當時,已有一些官員感到危機的嚴重,富弼就曾說:

“自此以往,只憂轉熾,若不早為提備,事未可知!”

宋仁宗在召對中,對范仲淹、富弼等特別禮遇,並曾多次催促,要求執政大臣馬上拿出一個使天下太平的方案來。

慶曆三年(1043年),北宋歷史上轟動一時的慶曆新政就在范仲淹的領導下開始了,范仲淹的改革思想得以付諸實施。

慶曆三年(1043年),李元昊請求議和,西方邊事稍寧,仁宗召范仲淹回京,授樞密副使,又擢拔歐陽修、餘靖、王素和蔡襄為諫官(俗稱“四諫”),銳意進取。八月,仁宗罷免副宰相王舉正,再拜范仲淹為參知政事。

同意改革的宋仁宗趙禎

同意改革的宋仁宗趙禎

九月,宋仁宗召見范仲淹、富弼,給筆札,責令條奏政事。範、富二人隨即提出了十項改革主張,諫官歐陽修等人也紛紛上疏言事,宋仁宗大都予以採納,並漸次頒佈實施,頒發全國。

總結起來就是:澄清吏治、富國強兵、厲行法治。

慶曆三年(1043年)十月,朝廷任命張溫之為河北都轉運按察使、王素為淮南都轉運按察使、沈邀為京東轉運按察使、施昌言為河東都轉運按察使。這樣,十條中的第四條(擇長官)首先見之於行動。

在選擇諸路轉運按察使時,范仲淹翻閱班簿,發現不稱職的一筆勾去,毫不留情。

富弼不無擔憂地說:

“一筆勾下去,就會有一家人痛哭啊。”

范仲淹則回答說:

“一家哭總好過一個地區的百姓哭。”

十月二十八日,仁宗下詔,施行磨勘新法。新法實行後,明黜陟也就見之於行動。

十一月十九日,朝廷對恩蔭制度,作出新規定;二十三日,下任子詔,增加恩蔭的年齡限制和恩蔭範圍,但對高、中級官僚的子孫及期親、尊屬仍用舊制,沒有任何限制。

慶曆四年(1044年)三月十三日,頒佈貢舉新法,加強儒家經典在科舉中的比重,並允許州縣立學,把學校教育與科舉考試結合起來。

本以為,這慶曆新政可以維持下去,然而,慶曆四年(1044年)四月,因新政實施後,恩蔭減少、磨勘嚴密,希圖僥倖的人深感不便,於是毀謗新政的言論逐漸增多,指責范仲淹等是“朋黨”的議論再度興起。 仁宗對朋黨之論也開始產生懷疑,范仲淹提出“小人之黨、君子之黨”的說法予以反擊,歐陽修也撰寫《朋黨論》一文上奏仁宗。

五月,范仲淹與韓琦上疏仁宗“再議兵屯、修京師外城、密定討伐之謀”等七事,並奏請擴大相權,由輔臣兼管軍事、官吏升遷等事宜,改革廣度和深度進一步增加。

六月,夏竦令人依照石介筆跡,誣衊富弼欲行伊霍之事,私撰廢立詔草。仁宗雖不相信,但范仲淹等人惶恐不安,時邊事再起,范仲淹請求外出巡守,仁宗任命為陝西、河東宣撫使,仍保有參知政事的頭銜。八月,富弼亦以樞密副使離京,出為河北宣撫使。慶曆五年(1045年)正月二十八日,范仲淹被罷去參知政事,知邠州、兼陝西四路緣邊安撫使。同一天,富弼亦被罷去樞密副使,改任京東西路安撫使、知鄆州。

第二天,杜衍被罷為尚書左丞,出知兗州。

二月初四,罷磨勘新法、任子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