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訴訟,甲子園的遺憾(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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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津潤哉根本沒有在尋找線索,而是在一月二十六日才草草趕往薰衣草樂園,並且在四日後也就是一月三十號進行舉報。
“怎麼可能,你怎麼會......”
對方直接將行動動向查詢到,時津潤哉一瞬間慌神,下意識要繼續開口。
忽然,被告律師拉住時津潤哉。
“我來代為解釋,只是因為我方時津潤哉先生具備名偵探的觀察力,並且可以輕易的解決這一次的案件,在前往現場之後就很快發現了警視廳未曾發現的重要線索。”
但是,沒有證據。
未曾想到,被告律師在這之前都想到過很多種對方會攻擊的點,無論是時津潤哉的推理還是甲骨廉三的身份。
此刻,對方似乎神助,直接掏出兩個證據,就指明時津潤哉的時間漏洞。
但是沒有關係,這些都不重要,因為對方並沒有證據,可以推倒這個案件的證據,只要這個案件坐實是水口香奈進行密室殺人,一切謊言都沒有關係。
對面律師,依舊是失敗告終!
“切”的一聲,被告律師對面前的男孩露出不爽。
公生,可以清晰感受到。
嘴角露出笑容......對方上鉤了。
“那好,我要提出第二個問題,根據剛才所說,時津潤哉先生其實是在一月二十六日前往,而後憑藉名偵探的觀察力很快發現案件的線索,是嗎?”
“沒錯,就是名偵探的觀察力!”
這一次之後,就用名偵探的觀察力作為賣點!
時津潤哉如此想到,臉上浮現出洋溢。
“可是,按照刑事的證據判定,所有證據必須具備時間性,超過時間後證據將會因為自然環境而被抹除與改變,不具備定為證據的能力。”
“時津潤哉先生是一月二十六日前往,與警視廳結案時間一月四日相隔二十二天,除去現場物品與兇器,均已被警視廳作為證物收走。”
“而時津潤哉先生所尋找的證據則是一副窗戶上的指紋,請問,風吹雨打的窗戶具備儲存指紋二十天以上的可能性嗎?還是說是時津潤哉先生協同某位同夥偽造出的虛假證據?”
該收網了。
公生盯著面前臉色蒼白的時津潤哉與甲骨廉三。
第一個證據被推翻,物證消失。
只剩下人證。
被告方的辯護律師也忽然間感覺到情況不太對,再也沒有之前的隨意,趕忙站起來,面向審判席。
“審判長,我認為對方律師是有意誣陷被告當事人,並且進行沒有證據的指控,我要求對方進行道歉!”
這個理由,合理。
沒有證據就必定是誣陷。
審判長看向原告位置的男孩。
“原告律師,你必須出示證據,否則會被判定為構陷,並且發言內容不成立。”
一旦發言內容不成立,那麼物證就是正確的。
被告律師虛驚一場,鬆口氣。
再一次緩緩坐下來,只不過,卻不敢發出“切”的聲音。
因為,面前的男孩似乎在對著他笑。
那種笑,讓人覺得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