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女人不易做(2)(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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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遙又端起水杯喝了一口。
看著端坐在自己面前的林自遙,陳瑞彷彿在林自遙身上看到了餘道貞的影子,那麼固執,不懂變通。
陳瑞深吸一口氣,既然林自遙是這樣一個態度,倒不如把話挑明瞭。
陳瑞直視林自遙的眼睛,說:“自遙,如果馬總的代表律師要我們上庭,問我們唐筱悅是怎麼樣一個人,照實說就是了,這不是說謊。至於我怎麼說,是我的事。”
陳瑞站起來,走出會議室前,他對林自遙說:“自遙,好好為自己想一想,多少人擠破頭想到我們公司來工作,現在沒有叫你說謊,你只要保持沉默就是了,現實面前,不要有太多的個人英雄主義。”
林自遙坐在會議室裡,看著太陽日沉西山,只覺得心裡也堵得慌。
......
馬漢山大概做夢都不會想到自己有一天居然會站在被告席上,等待著審判。
公訴人苗淼宣讀對馬漢山的起訴書。
苗淼:“被告人馬漢山,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漢族。被告人馬漢山因涉嫌強罪,被懷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懷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漢山涉嫌強罪,於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漢山與被害人唐筱悅繫上下級關係,今年6月15日,馬漢山借唐筱悅醉酒之際,將唐筱悅帶回自己所住酒店房間實施了犯罪行為。6月16日清晨,被害人酒醒,大聲呼救,後在酒店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衣服、頭髮等物證;
2.證人劉同心、陳梅花的證言;
3.被害人唐筱悅的陳述;
4.案發當天21樓層的監控錄影
5.公安機關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漢山違背婦女意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被告人,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
賀晟說:“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我代表被告完全否認檢察機關的所有指控。具體理由如下:被告人馬漢山與被害人唐筱悅屬於公司直屬上下級關係,兩人於案發當天結束工作後,一起前往下榻酒店頂樓酒廊喝酒,期間,兩人都喝了非常多多酒,唐筱悅更是頻頻勸酒,凌晨時分,兩人相約回到我當事人的房間,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了關係;第二天清晨,兩人酒醒,唐筱悅要求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提升唐筱悅的職務,但是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所在的公司有一套非常完備的晉升體系,所以被告人拒絕了唐筱悅的要求,於是唐筱悅稱若是被告人不同意,就要報警稱被告人對她實施了侵犯,兩人的爭吵被恰好路過的酒店服務員也就是本案的其中一名證人陳梅花聽見,遂通知酒店經理報了警。綜上,唐筱悅對被告人的指控是不成立的,請求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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