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被告席上的印秋涵感到一陣緊張。

何冰法官說:“請被告答辯。”

林自遙說:“被告nck公司答辯:1、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解除的依據是原告楊多樂於6月1日按照員工手冊規定向公司人事部門提交了離職申請;2、提交離職申請後,原告依然在公司工作至近日,原因在於原告手頭上還有一些後續工作進行完成和交接,既然原告為公司提供了服務,被告自然應當向他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被告認為,支付6月、7月的工資,並不能視為原被告重新簽訂或者繼續履行舊的勞動合同;3、被告在8月15日對原告的辭職申請進行了批覆,只是延期批覆了他的辭職申請,被告的行為是基於原告的辭職行為做出的,公司批覆辭職申請時間長短並不影響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行為的定性,因此認為該解除行為合法;故原告的訴請於法無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自遙話音剛落,坐在林自遙身旁的印秋涵認同似的點了點頭。

何冰問:“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有沒有補充?”

“沒有。”李亦柯簡潔明瞭地說。

主審法官何冰說:“我現在向原、被告明確一點,是否雙方都主張原被告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

李亦柯說:“已經解除。”

林自遙說:“已經解除。”

主審法官何冰說:“好的,那我現在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原被告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依據原告主動申請,還是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下面的庭審,請原、被告圍繞這個爭議焦點進行。”

法官主動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庭審圍繞一箇中心爭議展開,而不至於無邊無際的隨意發揮,降低庭審效率。

李亦柯、林自遙:“明白。”

何冰繼續道:“現在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先請原告舉證。”

李亦柯說:“原告有三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是原告於6月1日向被告人事部門遞交的辭職申請,證明原告辭職的時間是6月1日;第二份證據是原告6月份、7月份的工資條,證明被告於6、7月份向原告正常發放工資,雙方勞動關係繼續維持;第三份證據是被告8月15日向原告發出的離職通知,證明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何冰:“被告質證。”

林自遙說:“對原告所舉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物件有異議,三份證據恰恰可以說明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據原告的申請,並不存在被告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而,本案中被告並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責任。”

何冰:“被告有無證據提供?”

林自遙說:“被告提交兩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是原告6月1日向被告人事部門遞交的辭職申請,證明是原告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第二份證據是被告於8月15日批覆了原告的辭職申請。”

何冰說:“原告質證。”

李亦柯說:“被告提交的兩份證據與原告提交的兩份證據是一致的,對真實性都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物件有異議。被告的第二份證據並不是第一份證據的批覆,如果是對第一份證據的批覆,應當於原告提交辭職申請的30日內作出,但是卻在8月15日才作出了要求原告離職的通知,應當認為是一份新的離職通知。”

何冰說:“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