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也可以這麼理解!我們是國企,這也是根據安監部門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的必要措施。”

說完,法務專員與一旁的羅總用眼神交流了下,接著道:“法律上也沒有禁止我們對員工進行脫產培訓啊!更沒有對培訓期限進行規定!”

“被告,你們進行這麼長時間的培訓,有沒有培訓計劃?”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有,我們的計劃就是培訓安全規定和員工手冊。”法務專員道。

“你們把培訓計劃提交一份給我。”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因為培訓的內容比較簡單所以沒有準備書面的培訓計劃。”法務專員道。

“那你們有沒有公司會議透過的關於員工培訓的工作安排?把會議記錄提交一份。”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沒有,這是臨時安排的,公司沒有會議記錄。”法務專員與羅總嘀咕了兩句後,說道。

開什麼玩笑,這次員工培訓本來目的就不純,怎麼可能透過正式會議決定!要是讓工會的那幫喝茶看報紙的傢伙看到,肯定又是一大堆的事。人事部門可不想自找麻煩。

“那你們有沒有培訓後的考核方案?”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沒有,這次培訓沒安排考核,只要完成培訓就行,不需要考核。”法務專員斬釘截鐵道。

坐在一旁的羅總似乎意識到了什麼,臉色越來越難看。

“原告,看看培訓記錄,你們認可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見被告什麼都沒有,便將被告提交的培訓記錄遞給了王川。

“培訓記錄我們認可,培訓內容真實性我們不認可,原告之前參加培訓時,一開始的時候就是走形式,公司只是發幾份培訓材料,把需要培訓的員工關在屋子裡,根本沒人講解。

後來被告連形式都不願意走了,打著培訓的名義,讓原告等人在屋裡‘上自習’。

而且這份培訓檔案上的內容都是些安全知識,員工手冊的內容,沒有什麼特別的培訓內容,根據這份培訓記錄,其所記載的培訓內容根本用不著脫產六個多月進行學習。即便進行脫產培訓,有一週的時間足以。

另外,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從常理上講根本不可能給員工這麼長的時間進行脫產培訓,更不可能無期限的延長下去。

所以被告對原告的培訓不合情理,此反常之舉只能有一個解釋,那就是被告想辭退原告但是又不想賠錢,故採取了這種卑劣的手段,逼迫被告辭職。”王川說道。

“原告,經濟補償金是怎麼算出來的?”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了十三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滿一年,被告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十三個月的工資。

另外,被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正常工作時的工資為八千五百元,八千五百元乘以十三個月就是經濟補償金數額十一萬零五百元。”王川道。

“被告認為原告的計算方式錯誤,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沒有這麼高,原告離職前六個月的工資是一千四百元,不能按照八千五百元計算。”法務專員急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