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2章 開庭(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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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證據,離職交接通知,證明公司已經批准了原告的離職申請,敦促其儘快進行交接。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因原告不履行離職交接工作,公司下發通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公司的監控影片,證明原告糾纏、恐嚇人事經理,擾亂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
舉證完畢!”女法務專員道。
“原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辭職申請書,原告不認可。
原告確實曾提交過辭職信,但是那是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交的,原告簽名處有時間記載,後來公司一直沒有回覆。
而且申請書上的筆記明顯不是同一個人的,申請書上的姓名、所在部門和入職時間等內容是原告書寫,其他內容非原告本人所寫。
根據書寫的筆體,申請表上的預計離職時間很明顯與人事部經理的簽字一致,我們認為預計離職時間是人事部經理後填上去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份證據,離職交接通知,原告不認可。
該通知上記載原告已經被被告批准離職,發出時間是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該時間距離原告提出離職申請的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個多月,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原告不認可證明目的。
該通知與離職交接通知同日發放,正好證明被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份證據,公司的監控影片,該影片的真實性我們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影片中的畫面是原告被無辜解僱後,去公司找人事經理詢問解除勞動關係理由,被人事經理拒絕後,在樓道里追問原因的畫面,被告不僅不予解釋反而叫來保安對原告進行阻撓。原告並未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我問下,申請表上的預計離職時間是怎麼回事?是誰寫的?”女法官問道。
“這個我不清楚!”女法務專員搖頭道。
“原告,你說說!”女法官道。
“這份辭職申請我只寫了姓名、所在部門和入職時間,下面的簽名和時間是我寫的,其他的不是我寫。
當時我還問過人事專員,用不用寫預計離職時間,但是人事專員說反正都是提前三十天打申請,大家都知道,不用寫。所以我就沒寫!”屠明解釋道。
“我提醒法官注意下,申請上面的字跡一共有三個筆體,一個是原告的,一個是人事部經理的,還有一個是總經理簽字,差別很大。
根據筆體很明顯這個預計離職時間是人事經理後補的。”王川道。
“原告,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提出離職後,三十天的法定通知期限屆滿後,為什麼你沒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女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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