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章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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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撤銷解聘通知,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外,補發原告自被辭退之日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期間的工資。”王川道。
“被告,你們呢?”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這條件我們無法答應!我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年輕男律師立刻道。
“那就不用再談了。”王川語氣堅定道。
“既然你們雙方達不成一致,現在我們開庭。”肥頭大耳男法官說完, 敲響了法槌:“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撤銷其傳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繼續履行其與原告簽署的勞動合同;二、補發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的工資十二萬元(每月工資兩萬元);三、補發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以每月兩萬元計算);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原告入職建築公司,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將原告派到了浙省的專案公司,擔任總經理。同年十一月, 專案完工。
此後,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絡回公司工作事宜,被告一直以崗位調整為由,讓原告等訊息。同年十二月二日,原告收到了被告郵寄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無故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援原告訴訟請求。
完畢!”王川道。
“被告答辯!”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曾是被告員工,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將原告派到浙省專案公司擔任總經理,後因該專案於當年年底完成,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故被告撤銷了原告的總經理職務, 並向原告傳送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被告認為其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系合法解除。因此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舉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止,每月工資兩萬元。
第二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證明被告無故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舉證完畢!”王川道。
客戶胡忠旺只想恢復勞動關係,不要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因此王川沒有必要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質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一眼勞動合同後,轉頭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 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
第二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 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被告系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才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
質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