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章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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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舉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 公司的人員調派單, 證明員工系被被告調到浙省專案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原告在專案公司工作已經有半年之久, 應視為原告同意變更工作單位,其已經與專案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第二份證據, 專案公司登出申請檔案,證明目前專案公司正在登出中,客觀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合法。
舉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機械的推進著訴訟程式。
“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將原告委派到浙省專案公司擔任總經理,並不能改變雙方的勞動關係,原告的勞動關係一直在被告處。
第二份證據專案公司登出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是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專案公司是否登出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你們將原告委派到專案公司後,補簽過協議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沒有,這屬於被告行使正當的管理權,只有調派單和委任書,雙方沒簽過協議。”年輕男律師道。
“勞動合同一直沒有變更過,是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追問道。
年輕男律師看了一眼法務專員,後者點了點頭。
“是的,沒變更過勞動合同。”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你們設立浙省專案公司的目的是什麼?”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被告設立浙省專案公司是因為在浙省被告有個施工專案。專案完成後,專案公司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所以現在正在進行登出。”年輕男律師道。
“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專案公司的存續期限就確定了,專案一完成,專案公司就會被登出,專案公司被登出是可預見的,是這樣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是的!”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處擔任什麼職務?”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原告在被告處只是普通管理人員,持有建造師證書,可以擔任專案經理。原告的崗位具有可替代性,像原告這樣的員工,被告有很多。”王川明白法官這麼問的用意,無外乎確定下崗位是否存在不可替代性。
“被告,是這樣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轉頭看向被告席。
“我們公司持有建造師證書的員工雖然也有,但是卻沒有原告說的那麼多。他們都在各個專案上任職。”法務專員道。
“被告,原告的工資是多少?”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就是勞動合同上寫的每月二萬元。”年輕男律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