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王川提交的證據比他多的緣故,金絲眼鏡男律師看著王川當庭提交的證據,一臉的不爽。

“第一份證據,十份週報;第二份證據,被告公司的會議記錄,原告認可。”金絲眼鏡男律師發表質證意見之前將被告的證據遞給了原告孫靜,與孫靜溝通了幾句後,說道。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律師函中原告的工作內容是律師的筆誤,不應該作為認定工作內容的證據。”金絲眼鏡男律師對這份律師函很熟悉。

能不熟悉嗎!這份律師函是他讓手下的小律師寫的,他當時沒太在意,沒想到被被告律師抓到了把柄,成了對方的證據,他能不氣嗎!但是木已成舟,他只能將責任推到手下小律師身上。

其實這也不懶他手下的小律師,工作內容全是客戶孫靜說的,可惜因為他與孫靜是老朋友,接案時沒做筆錄,雙方真揪扯起來,他是拿不出證據的。

所以上次勞動仲裁開庭後,他便有了個主意――帥鍋。

“第四份證據不認可,人事專員辭職與否與本案無關。”其實金絲眼鏡男律師也知道,這麼說法官未必會認可,但是在客戶面前即便明知道沒理他也得無理攪三分。

“第五份證據不認可,員工手冊沒有公示,對公司員工不生效。

第六份證據不認可,其他員工是否簽署勞動合同與本案無關。

第七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要求被告簽署勞動合同,被告一直不給恢復,所以原告才離職的。

第八份證據不認可,被告的加班制度,原告不清楚,原告工作時間超出正常的一日八小時的工作時間,應該被認定為加班。

另外,被告提交的員工加班記錄是他們自己單方製作的,原告不認可。

質證完畢!”金絲眼鏡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完畢後,王川掃了一眼下面坐著的學生,有些人已經在交頭接耳了,只是考慮到現在正在進行庭審,說話的聲音很小。片刻後便停止了議論。

“被告,公司的人事專員是在什麼時間辦理的離職手續,是交接表上的時間嗎?”男法官翻閱了證據後,問道。

“離職時間與交接表上的時間一致。”王川道。

“原告入職公司後,一開始主管什麼業務?”男法官繼續問道。

“主要是行政人事工作。人事這塊是她分管的。”王川道。

“一開始就分管人事管理,為什麼公司還要出具會議記錄對兩個副總的工作進行的劃分?”男法官追問道。

“之前原告入職時,被告的總經理對兩個副總的工作只是做了口頭劃分,並未落實到紙面上。

後來隨著工作的開展,下屬對兩個副總的工作分工不是太清楚,為了便於開展工作,被告召開管理層會議,對兩位副總的工作進行了明確劃分,並以發文的形式傳達給了全體員工。”

王川之前問過沈大頭,為什麼在孫靜入職一個月後才召開會議進行兩個副總的工作劃分。當時沈大頭說是前期要看看孫副總的工作能力,然後再分工,但是庭審現場王川不會這麼說。

“原告,入職時你的工作是什麼?”男法官轉頭看向原告問道。

“原告當時……”金絲眼鏡男律師剛說到一半,男法官打斷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