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章 原告,你別激動!(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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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辭退協議上寫著因原告個人原因申請離職,被告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原告向扣扣工作群傳送勞動合同,要求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在原告離職的前一天,距離原告入職已經過去九個月。
原告此時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明顯不符合常理,很明顯原告是想造成被告拒籤勞動合同的假象,以達到原告索要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不法目的。
第四份證據不予認可,打卡記錄只能證明原告下班後晚走了,但是並不能證明下班後原告在為公司繼續提供勞動,不排除原告下班後藉助公司的網路資源在單位聊天,或者看影片或者電影的可能。
而且被告對於加班有嚴格的規定,原告未提交加班審批檔案,不應算加班。
質證完畢!”王川道。
“飛騰遊戲公司有加班制度,但是根本就沒有實施過。法官,大庭廣眾之下,被告律師在胡說八道,顛倒黑白。
而且我一個副總經理,月薪過萬,至於貪圖公司那點流量,在公司不下班看電影,玩遊戲嗎?”孫靜急赤白臉的爭辯道。
“原告,你別激動,一會兒我給你機會說明。”男法官朗聲道:“被告舉證!”
“第一份證據,十份週報,這十份周彙報是原告透過電子郵件向被告的總經理提交的週報;週報中涉及新勞動合同的修訂和新入職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證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上述電子郵件已經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
第二份證據,被告公司的會議記錄,主要內容是劃分兩個副總的職責,證明自人事專員辭職後,原告兼任人事工作,承擔人事專員職責,該份會議記錄上有原告的簽字;
第三份證據,原告聘請的律師給被告傳送的律師函,律師函上明確寫著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分管人事工作。證明原告負責被告的人事工作。
第四份證據,人事專員辭職申請書和交接檔案,證明自人事專員離職後,原告接管了全部人事工作,被告一直沒有再招聘人事專員。
第五份證據,被告的員工手冊,證明人事工作由原告負責,原告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份證據,與原告同期入職的五名員工的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是原告代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勞動合同上面有公章。證明員工入職後都是要簽署勞動合同的,被告對入職手續、勞動合同的簽署是很嚴格的。
第七份證據,原告提交的要求被告簽署勞動合同的扣扣檔案,證明該份檔案是在原告離職前一天下午快下班時才提交的,當時被告的總經理在外地參加活動未回,當日被告根本就來不及簽署。
第八份證據,被告的員工加班管理辦法,證明被告對員工的加班具有明確的規定,未經審批不得算作加班。另外,增加一份過去十二個月的員工申請加班的記錄。
舉證完畢!”王川說完,向法官補充提交了兩份被告員工加班申請記錄,及批准記錄。
“原告質證。”男法官看了一眼補充證據後,給了原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