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統的工作人員,都沒能第一時間充分認識到、今天這個案子在學術上的重要價值。

那些來旁聽看熱鬧的商界人士,就更不會認識到了。

所以,當阿狸巴巴的馬老闆、孫宇、各位夫人和高管,外加丁三石,在旁聽席上落座後,他們也很快詫異地發現,今天來的專家教授實在是有點多。

馬老闆旁邊就坐了一個五十多歲文質彬彬的老教授,而馬老闆這人又喜歡結交朋友、情商比較高,便用不至於被法警趕出去的低音量,跟對方攀談。

“這位老師何處高就?”馬老闆一邊說,一邊平易近人地親自遞了一張名片過去。

“張帆,北大法學院。”老者也不報更多頭銜,同樣只是在先看了馬老闆的名片後,才交換著遞過去。

那架勢,似乎是馬老闆的地位但凡再低那麼一點,張主任就會不屑地說“不好意思,今天沒帶名片”似的。

馬老闆掃了一眼,發現對方還是智慧財產權系的副主任,頓時起敬了幾分。

03年的馬老闆,江湖地位也還不算太高,遇到個頂級名校院長或者系主任,還真不敢小覷。

……

另一邊,在場內,原被告已經到了,書記員秦暖確認雙方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後,請審判長入席,又由審判長確認雙方沒有迴避請求,便宣佈正式開庭審理。

雙方很快進入了唇槍舌劍的交鋒,原告一方沒有請律師,就是原告人顧轍自己發言。

顧轍先簡述了一下他蒐集到的事實認定部分、並就實施認定的證據進行雙方質證。

整個過程持續了大約半個多小時,比較枯燥,但已經算很快了。

因為雙方對於事實部分並沒有分歧,大家都認了就是這麼個情況,也就沒什麼好贅述的。

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對事實的法律性質認定、法律條款的適用上。

質證結束、進入法律意見陳述環節,顧轍開始侃侃而談:

“尊敬的審判長,基於上述認定事實,我方認為被告侵害了‘天元光學’持有的天元商標、品牌的公眾曝光度、品牌宣傳利益,事實上違反了《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注:我國《商標法》經過了多次修訂,這裡說的第52條第4款,針對的是2001年修訂、書中2003年時適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訂,該條款已經挪到了第57條第5款。)

……

顧轍此言一出,對面的律師自然也要陳述意見、慢慢反駁。

可惜,旁聽席上的外行商界大佬們,聽不懂這些術語辯論,只好請教身邊的法學教授們。

馬老闆就低聲詢問旁邊的北大張主任:

“張教授,我們從來只知道仿冒別人的品牌是侵權,為什麼不用別人的品牌也算侵權?顧轍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權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張主任見馬老闆也算有點身家,算得上是網際網路新星,便耐著性子顯擺:“很簡單,從法理上看,結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個企業以自有品牌向市場上投放產品,其目的不僅僅包含著賺取利潤,也包含著賺取商譽、品牌曝光度。

如果只禁止別人冒用你的品牌、卻不禁止別人惡意損毀你的品牌曝光度,那麼久而久之,被惡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會下降,這當然是一種侵權。

在我國商標司法實踐的發展史上,最早在1996年時,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當時是京城西郊成衣廠,持有一個商標,叫‘紅葉牌’,是生產西褲的。因為價廉物美質量好,被當時進入內地的一個外來品牌,香江鱷魚看上了——我們常穿的鱷魚牌,是有三個獨立牌子的,香江人一個,李家坡人一個,法國人一個,英文單詞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