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香江鱷當時就看上了紅葉西褲質量和款式不錯,又懶得在內地開廠生產,就直接大批次進貨紅葉西褲,一車車拉走後剪了紅葉的商標,直接打上鱷魚的商標重新賣。這就導致了紅葉西褲在市場上、在消費者眼中的曝光度驟降,漸漸淪為無人知曉。

當時我國使用的還是1993年第一次修訂的《商標法》,法律中沒有‘反向假冒’的條款,最後我打這個官司的時候,是曲線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條款,才幫西郊成衣廠打贏了官司。

後來,2001年再次修法的時候,我上書相關委員會,力陳加入對‘反向假冒’打擊條款的重要性,被國家採納了,才算是正式寫入《商標法》。

可惜,這樣的案子極為稀少,修法後至今快兩年了,全國一個反向假冒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例都找不到。別說是01年至今了,就是從96年至今,七年裡就今天顧轍這一個案子。

司法考試教材上,每年提到反向保護條款,要麼就完全不給案例,要麼就反覆說紅葉西褲案。今天這一案,法考教材在這個知識點上總算能修一修了。”

馬老闆聞言,不由大為驚訝。他知道顧轍這個案子罕見,卻沒想到能這麼罕見,全國七年僅此一案,這是何等的珍稀保護存在了?

他非常虛心誠懇地求教:“這種案子為什麼會這麼罕見呢?”

張主任無奈地搖搖頭,如數家珍地說:“很簡單,要出現這樣的案子,有一個必須的前提條件,那就是被侵害商標品牌權益的受害方、原告,要有絕對的價廉物美成本優勢。

你的東西要設計好、質量好、值得被人‘拿走你的東西,但不要你的牌子’,同時成本還要有巨大的優勢,以至於別人透過零售或者別的非合作渠道拿到貨後,再加價、貼牌倒賣,依然明顯有利可圖。

96年紅葉西褲那個案子,是因為涉及西服奢侈品,進口品牌賣得比本土產的貴太多,所以褲子本身不值錢。

但是那個案子判下來之後,加上法律修訂了,企業都知道這麼幹是犯法的,也就改為直接跟代工方簽約、雙方說好做oem/odm,一開始就談妥不許生產商貼自有商標。作為代價,品牌持有方甚至願意為此給代工商稍微加幾塊錢工本費,堵住了這個法律漏洞。

今天這個案子,顯然是因為顧轍的產品過於價廉物美、而他又不跟別人談貼牌合作,才導致同行為了進他的便宜貨,鋌而走險——

馬克思說過,300%的利潤,會讓資本敢於踐踏一切人間法律。現在看來,要是能買顧轍的便宜貨、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貨價賣出去,絕對是有300%利潤的。”

馬老闆若有所思地想了一會兒,終於融會貫通地點點頭:“這麼說……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認為品牌銷售行為,是同時附帶著‘賺利潤’和‘賺知名度’雙重屬性的。

所以別人按賺知名度的價賤賣的東西,你不能剝奪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給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錢——

類似於一個暢銷書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寫書,能賺每千字八十稿費,那他給倪匡、黃易當槍手,說不定就得收費千字一百,因為署名權和名聲歸別人了嘛。

不過,按這個案子的說法……真要是判下來,豈不是全國智慧財產權法律界,都會知道‘顧轍的產品有獨門技術優勢、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這個問題張主任沒有接話,他也不想惹事揣測,法律人說話從來都是要講證據的。他已經沉浸在判完後如何修編《智慧財產權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馬老闆見他不答,也就作罷,繼續靜靜旁聽。

好在庭上的唇槍舌劍依然打得你來我往,顧轍在讓法庭接受了“這個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後,萊曼方面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最後還發起了一波絕地反擊。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委託人認為,《商標法》第52條第4款之訂立,其本意在於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之‘虛假表示競爭行為’、在商標法領域的具體落地。

所以,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僅應當評估事實構成要件,也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精神,整體評估原告方的前置行為。

本案中,我們認為天元光學在前置行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述的‘低於成本價傾銷’行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無意建設自有品牌、維護自身商標形象。故而對其的保護,也不能完全適用……”

後續說辭比較冗長,旁聽席上的外行人一時也聽不懂,於是馬老闆丁老闆等人,就繼續低聲求教張主任等專家解讀。

張主任清了清嗓子,不屑地說:“這抗辯估計沒什麼用,舉個你們外行人也聽得懂的例子,

就好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雙倍賠償’的適用,當年在一個職業打假人的案子裡被認為法條使用不適格,理由就是職業打假人他不是以消費為目的買東西,他就是為了拿雙倍賠償蓄意購買的,所以不能當普通消費者來保護。

那倆錦城事務所的律師,無非是強調‘顧轍不正當競爭在先,本來就是想低於成本傾銷、不顧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