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書友關於‘行善權’疑惑的回答(大家隨便看看,我瞎寫的)(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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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
即便你是政府官員,也不一定有資格調查貪、汙犯。
比如,衛生所的所長,能調查鐵道部的貪腐嗎?
顯然不行。
連官都不能管官,百特曼一個平民,卻做了警察、紀檢委、檢察院等一干執法機關的活。
所以,我覺得他的行為,對現有司法是一種傷害。
可我之前又說了,沒他干預,哥譚法律只會更加敗壞,他其實在捍衛法律。
總結:英雄的行為,對法律有傷害,也有好處,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正效果,就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有好處,既然有好處,那就改法律。
一百條罪行,可能對應一百條法律,今天改一條法律,明天再改,總有一天,法律全部該改掉,以法律為基礎的制度和舊社會,不也跟著崩潰了?
別說全改,只改一部分根本法,舊有的社會制度也頂不住。立國之初的法律,決定了國家的最終走向,等需要改良時,你改良了只能加速滅亡,反正我沒見過古今中外的歷史上,有哪國改良成功的,最終都是徹底革新......算了,只說dc英雄,不談法律,我就一個理科生,不懂文科的那些東西。
回到英雄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負效果,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無益,無益就該取消,英雄消失。
而dc英雄時代來臨,說明世界需要英雄,那問題來了,這是否代表米國現有的法律和制度,不適應新時代,要崩潰了?
於是,哈莉才有之後的一系列感慨。
這便是“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後一段,我想表達的內容。
唉,可能篇幅有限,我當時又想到哪寫到哪,寫得隨性,內容不夠精煉,引起大家的誤會。
當然,也可能沒誤會,只是不贊同我的說法。
不贊同也沒關係,我自己沒想要、也沒能力強化這方面的內容,只不過正好寫到英雄與法律衝突的這段劇情,有感而發罷了。
對整體情節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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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內容,在上面已經說完,最後再回答讀者質疑用魯智深舉例子的事。
魯智深是個非常精細的人物,打鎮關西時,也沒想殺人,他去挑釁鎮關西,讓他剁肉餡,是為了給金翠蓮父女拖延時間——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出城,他在肉鋪拖著鎮關西。
很顯然,他這麼安排的時候,肯定沒想打死人,結果力氣太大,鄭屠又太虛,三拳把人打死了,犯了法......
魯智深犯法,絕不是單純為了“出氣權”,他的行為都在一套完善的邏輯內,都為了達成一個目標:讓金翠蓮父女徹底逃脫鄭屠的魔掌。
還有個細節,金翠蓮父女今早離開,而昨晚,魯智深就把自己和史進身上的錢給了金翠蓮。
呃,打虎將李忠的錢,好像被魯智深扔了回去......
第二天上午,金翠蓮離開時,他去鄭屠鋪子鬧事。
很顯然,他在鬧事時,就沒打算事後再見金翠蓮,該安排的早就安排好了。
做好事做到這種精細程度,魯智深絕對是有勇有謀的SSS級超級英雄,dc超英比他強的很少。
可連魯智深都犯了法,傷害了法律,其他英雄呢?
百特曼經常把人送到ICU,而不是殯儀館,並非他技術好——唔,大概比魯智深強點,但肯定不可能每次都不出錯,他不出錯,只因為漫畫作者不讓他出錯。
某方面講,英雄代表‘人治’,因為對與錯、出手時機和力度,全憑英雄自身的善惡觀和當時的感覺決定,不如法律那麼標準。
可能英雄的行為恰好在法律框架內,不違法,反而完善了法律的不足之處,更大可能卻是如魯智深,好心好意卻在無意中犯法。
這便是我談英雄行善權對法律不利影響時,用魯智深舉例的原因。
現在回去看看原章節內容,的確容易引起讀者誤會,是我的問題,沒把話說清楚,不過,這只是一本dc同人,真詳細討論行善權、法律、社會制度之類的,純屬有毛病.....呃,我現在貌似就有毛病了,花了幾個小時寫這章內容,連回復讀者評論的時間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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