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書友關於‘行善權’疑惑的回答(大家隨便看看,我瞎寫的)(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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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回覆讀者評論時,書友plxswkl的一個評論讓我印象深刻,還發現自己對“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後一段的闡述,出了些問題。
就是用魯智深救金翠蓮做例子那段......我當時就準備在評論中解釋自己的想法,結果折騰了半個多小時,重複寫了幾百字,都無法發出去。
因為違禁詞,我也不曉得為何連‘法律’都沒法在回覆中直接出現了。
作家助手對作者的發言,其實限制蠻大,我經常遇到未知敏感詞,導致整段回覆被吞的情況。
當時我承諾‘明天在單章答覆’,所以,才有今天單章。
呃,好像過去好幾天了,倒不是我拖延,而是當時寫491章時,我腦子沒多想,只劇情走到這了,就發出一聲感慨。
可等我打算認真回覆這個問題時,卻發現法律真不是我這個化學專業的人能隨意評論的,斷斷續續,修修改改,折騰了幾天,也只把我當時的想法解釋清楚。
其它的,我沒能力太深入地闡述。
好了,廢話說了這麼多,直接進入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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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讀者plxswkl一人,好幾位讀者都有相同看法——魯智深這個例子不太好,哈莉之前說的“行善權”其實蠻有道理的,後面我關於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傷害,說法有問題。
因為生命權高於法律,法律若不能保證人的基本生命,就是不好的法律,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
大致是這麼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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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莉說:生命和自由,是人類最基本,也最值得尊重的權力。
陷入困境中的人,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權力去選擇自己被拯救的方式。
他們的生存與自由權,又賦予英雄至高無上、凌駕法律和制度之上的‘行善權’。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反動的。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法律,包括當年以實名登記的方式,限制英雄行善的《基恩法案》,也是違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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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基本是我對法律的期待,也即是讀者plxswkl所說的,法律該為人服務——他那段話說得很有道理,我自己非常認可。
問題在於,在承認了這點之後,後文似乎又出現矛盾的話,也即是魯智深英雄行為對法律的破壞,如果太多‘英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說明,dc英雄執行行善權時,會導致米國現有法律與社會制度崩潰,而哈莉把英雄納入法律體系,卻像個裱糊匠,為殘破的舊房子補漏洞,在保護法律與現有制度。
到最後,她感到荒謬,發出誰是正義,誰是英雄的感慨。
我借哈莉的嘴,說的行善權,不是預備給後面反駁的鋪墊,它就是我的想法。
後面哈莉的感慨,也是我的真實想法。
這似乎有些矛盾?
我解釋一下我寫這章時的想法。
如果有一百種法律,就至少存在一百種犯罪。
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只是針對一類犯罪活動的英雄之舉,比如,有強健犯威逼黃花大閨女,我不如劫犯身高馬大,可能借助工具阻止他的犯罪行為,比如刀,我砍傷了他,絕對是見義勇為,沒有罪。
問題來了,一百種法律,代表至少一百種犯罪,不是每種犯罪,都需要你見義勇為。
比如,百特曼在碼頭查抄走私品、杜萍,比如,百特曼把一個投靠哈莉的貪腐官員揍進ICU,還將他的犯法證據交給檢察院,比如,超人吃多了沒事幹,跑到朝韓邊境,幫偷渡客主持“自由選擇”的公道,比如......
毫無疑問,百特曼和超人,乃至其它英雄,都抱著最真誠的心,只想捍衛正義與法律。
他們也的確沒私心,如果他們不阻攔這些犯罪,法律會逐漸敗壞。
他們在行使行善權——可能有讀者會反駁,這和人民處於生命危機,急需救援不同,但我想說,兩者的確有差別,但在dc宇宙,差別不大,比如,哈莉和布魯斯崛起前的哥譚,那樣的鬼社會,人民即便沒被刀子抵在心口,難道不需要急救?只靠哥譚法律自動運轉,消除社會毒瘤,壓根不可能。
英雄的英雄行為,在保護法律。
問題來了,他們的行為,有沒有傷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