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

“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

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

“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

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

“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說: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

“計省”,位亞執政,目為

“計相”。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

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

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

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

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

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

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

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

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

神宗改制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

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監察機構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臺,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臺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

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臺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

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併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臺的真正長官,稱為臺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

御史官的職掌是

“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

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

“監察御史裡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

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臺長官了。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

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御史。

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

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

開元代行省承宣佈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

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

“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

“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御史臺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