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未當官先買槍(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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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9月,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在南京召開,宣稱全國進入“訓政時期”,由國民政府執行訓政職責,並決定以五院制組成國民政府。
同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公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總攬中華民國之治權,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設主席1人,委員10~12人,國民政府主席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
此後於1932年1月、1947年4月、1948年5月對國民政府機關及人員安排進行了調整、調換。
國民黨主政的國民政府實行“五院制”。
即國民黨訓政時期的行政制度,規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權,國民黨訓政的意志透過行政院得以貫徹執行。
1936年行政院內設部和委員會與1928年《行政院組織法案》已經有很大的調整與變化。但國民政府中央及其人員數每年其實都有變化。
省政府是國民政府地方最高行政機關。“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揮,綜理全省政務。”。省政府由7至9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省政府設立主席1人,由國民政府在委員會中指定。省政府下設秘書處、保安處和內政、民政、財政、教育四廳。同時,省政府還設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作為省的輔助機構。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廢除了北洋政府時期的“道”,實行省、縣兩級行政管理體制。
但是,由於省管縣的管理幅度過寬,需要在省與縣之間設立一個督察機構。1932年8月行政院頒佈《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以後,各省區按照規定規範督察機構名稱、組織機構設定。
1936年行政院又頒佈《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專員公署遂正式成為省、縣之間的一級輔助省政府的行政機構,在各省普遍建立。
專員由行政院院長或內政部部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免。專員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並監督指導,既統籌轄區各縣市行政,又兼任該地區保安司令,指揮監督轄區內的保安團隊、警察及一切武裝自衛民眾組織。
從法理層面上看,專署與縣之間的關係體現在行政監控、人事監控、財政監控、行政統籌、政治溝通、直接的軍警領導權諸方面。
顯然,行政督察區與北洋政府的“道”是有差別的。前者是督察專署,後者是一級政府。
但是白麵上其實是有兩套系統的,特別是湖南和長沙這樣的後方戰略要地更是如此。
除了政府機構還設有軍事機構,牢牢地把握著地方的行政和軍事權力。
但是不得不說的是,這個時代無論政府機構還是軍事機構,比起後世都要簡單的多,人員自然也少的多。
劉東明的名單中就包含了自省政府到縣政府的兩處、四廳官員以及軍方高層。
既然這些人想要吃肉,那還不簡單?
一起吃好了!
劉東明不怕這些人不動心,相反的這些人動心了他才最樂意。
沒有什麼關係是比有著共同利益的關係更牢固的了。
錢嘛!
紙嘛!
只要能壟斷兩湖的資源,一切都不是問題。
當下劉東明便帶著人一一拜會了兩湖省府兩處、四廳以及多位軍政大佬。
當然,以他目前的身份是見不到這些要員的,但是這些人也並不是密不透風,在外面自然有話事人。
透過話事人分成的份額和錢數很快就能遞到上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