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他希望的“你我閒閒坐”不會出現了,“滇南菸草王”已折翼於滇南。而此後沒兩年,汪曾祺告別人世,那幅表明二人友情的畫作也不見了蹤影,一切想來,令人噓唏。

被訴訟

褚時健被帶走後,住在安寧溫泉。一個多月後,回到玉溪監視居住。就住在廠裡小區新修的小樓裡。小樓靠著院牆,是那種鐵藝的欄杆,這樣,每天褚時健出來散步的時候,會有很多人在院外看他,給他送東西。我也從昆明去了兩次,事先要在門口做個登記,包括車牌號和身份證號。但我不能見到他,只能透過家裡的人問問他的身體情況,別的什麼都不問。

1997年6月,雲南省委、省紀委,省、市檢察院及專案組人員在昆明連雲賓館開會,中紀委決定,將褚時健移送司法機關。會議後,褚時健被從玉溪移至雲南省看守所。

這時,馬軍接到省檢察院的電話,讓他到檢察院去一趟,在檢察院反貪局,馬軍拿到了一份委託書,上面寫著:我請馬軍當我的律師,全權辦理我的事宜。

之前,馬軍在沒有接到委託書時,曾告訴過褚時健的弟弟褚時佐和他的兒子,希望由親屬出面請律師。他們表示,之前沒有沾過光,之後也不想受牽連,不打算出面。馬軍感到很無奈。現在有了褚時健的親筆信,馬軍提出:“我要見褚時健,辦理正式的委託書。”

檢察院的同志問:“這個案子,你打算怎麼辦?”馬軍說:“嚴格依法辦理,黨的領導和嚴格依法辦案應該不矛盾。因為這個案子涉及的不是一般人,我知道有風險,我已經做好了準備。”

關於褚時佐當時為什麼不出面,他們在事後解釋說,很多事情他們不清楚,不知道該如何辦。褚時健和馬靜芬對當時他們的態度表示“可以理解”。

7月,馬軍到省看守所,和褚時健談了兩個小時。不過,褚時健這次在看守所的時間不長。一兩個月後,據說是專案組覺得雲南方面對褚時健的照顧多了些,不利於辦案,中紀委決定把褚時健轉移到南京。

馬軍再見到褚時健已經是1998年8月。就在8月6日,雲南省檢察院以貪汙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正式對褚時健提起訴訟。

在南京看守所的日子

在雲南省的法學代表大會上,令狐安等領導人到會看望代表,他問馬軍:“作為褚時健的辯護人,你有什麼要求?”馬軍說:“很簡單,在法庭上讓我把話說完,不要打斷我。”令狐安把馬軍的要求告訴了當時的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院長約馬軍到省高院,問馬軍打算在法庭上說什麼,馬軍說:“褚時健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院長又問:“你的辯護詞大概要多長時間?”馬軍回答:“大概一個半小時。”院長說:“好。我答應你,讓你把話說完。”

馬軍和雲南專案組的成員一起到南京,住在白鷺賓館。第一次見面是在會客室,有三部攝像機。這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馬軍問褚時健在看守所的生活情況,褚時健告訴他,天氣冬天太冷,現在又太熱,不習慣。

褚時健出獄後,很少談起在南京的情況,據他說,南京那地方不好住,天氣忽冷忽熱,看守所沒有洗澡的地方,夏天很潮溼,人睡在木板上,汗都滲進了木板。當時負責看管他的兩位管教擔心他想不開撞牆,安排和他關在一起的人監視他。管教還告訴褚時健說:“這些人是些小偷小犯,你每天抽點兒時間給他們講講課。”褚時健說:“每天那些人就在外邊坐著,我跟他們嘮叨一陣,消磨一下時間。”褚時健很感激那兩位管教,覺得起碼他們對人的態度還不錯,所以在他出獄後,有一次到南京,曾把這兩位管教約出來一起吃了頓飯。

他還記住了一個省檢察院的女同志,她見南京天氣太冷,褚時健衣服不夠,便幫忙買了一件羽絨服和一條羽絨被。雖是舉手之勞,但這不是當年風光時的錦上添花,而是落難後的雪中送炭,所以褚時健一直對她心存感激。

在法庭再見褚時健

馬軍在起訴後第二次見到褚時健,當時專案組的人也在場。這次見面是在辦公室,褚時健提出:“按法律規定,我和律師可以單獨見面。”這樣,專案組的人才離開了辦公室。

馬軍後來向我回憶說:“開庭前我和廠長又見過兩次面,我把法庭程式和他說了。後來,省檢察院偵查處、公訴處都和我談過,我把辯護思路告訴了他們。我並不擔心辦這個案子會得罪一些人,我不怕死,中國有句名詩‘留取丹心照汗青’,我願為推進中國的法制程序盡一份力。同時我也提醒他們,褚時健畢竟是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法庭上請關照他的身體狀況。”

從後來的法庭宣判來看,省高院是在1997年元月6日,以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褚時健進行立案偵查的,這個時間,正是他從河口回到昆明的時間。法庭認定的被捕時間是同年7月,距他從河口被帶走已經過去半年時間。這段日寸間,我聽到過訊息,說褚時健“招了”,說出他參與組織共同貪汙300多萬美元的事實。

1998年12月,褚時健案在雲南省高院法庭公開開庭。按照省檢察院的說法:褚時健一案在我省內外7,至國內外都引起了巨大的反響,案情重大、金額巨大,被告人名高、功高。如何看待和處理本案,人們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的確,褚時健案開庭,這在冬日的昆明是一件大事。三天的公開庭審,可以說是一座難求。到場的人都經過嚴格的檢查,不能帶進任何錄音、錄影裝置。我三天都在現場,坐在第五排靠中間過道的位置上。我看到有人眼神詫異,還知道一個和我認識多年的媒體人誇張地對其他人說:“我最驚訝的就是今天看見了先燕雲。”

當褚時健從法庭右手邊的側門進入法庭時,我看到的他,和兩年前沒有太大的變化。他很平靜地走到了被告的位置,就在我們目光交會的那一瞬間,我明白,不管接下來的審判會出現什麼狀況,最終是什麼樣的結局,對於我,他就是他,一位普普通通的老人,一位正經歷人生低谷的老人,一個我應該稱之為父親的人。

在庭審現場,我看到來自四川的作家鄧賢,他是《中國知青夢》《大國之魂》《落日》等作品的作者,遠道而來,自然是對褚時健和他的案子感興趣。關注這場被稱為“世紀審判”的人真的很多,在法庭外,有人就已經開始公開收購“褚煙”;還有沒證進不了會場,在外面聽訊息的。一個朋友打車趕到現場,計程車師傅問是不是聽審“老褚的案子”,如果是,就不要錢,多幾個這樣的企業家,老百姓的日子才會好過。中場休息的時候,我看見雲南菸草行業的幾位褚時健的同行,看到了雲南各新聞單位的同行,我特意走到那個對我的出現表示驚訝的同行面前,讓他仔細看看我,免得“猶抱琵琶半遮面”,看不太清楚。

人大概只有在境況出現重大變故的時候,才能看清楚自己周圍的人,這是規律。嚴格說來,人這種社會動物,遵循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天生有著趨利避害的本能,這無可厚非。但人之為人,會有情感、思想、道德等種種附加。不管什麼時候,不要傷害別人,特別是把你當朋友的人,這恐怕並不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偏偏人最容易在這樣的事情上暴露本性。

我在這段時間內不只接過一個電話,還有人用信件提醒我:警惕你的某某“朋友”,因為他或她,正在利用朋友關係,造謠生事。

褚時健被羈押之後,一個他意想不到的“老朋友”首先發難,用創作低俗小說的手法趕出一篇紀實小說。發表在當時發行量很大的《今古傳奇》雜誌上。聽說印了幾十萬冊,大大地出了一次風頭。

三天後的庭審結果

三天的庭審,就褚時健、羅以軍、喬發科等人共同貪汙3551061美元的事實,褚時健貪汙1156萬美元的事實證據問題,褚時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證據問題,公訴方和辯護方有著充分的時間進行法庭調查。

對公訴方提出的,1995年6月,褚時健、羅以軍、喬發科策劃從玉溪捲菸廠下屬的香港華玉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存放的銷售捲菸收入款(浮價款),和新加坡捲菸加工留成收入款2857萬美元中拿出300多萬進行私分一一其中褚時健174萬美元,羅以軍、喬發科各68萬美元,盛大勇和劉瑞麟45萬美元的指控,最後法院認為,“基本事實、基本證據充分,三被告人亦予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對於起訴書關於褚時健貪汙1156萬美元的事實,法院認為,“控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不予確認”。

對於公訴方提出的褚時健403萬人民幣、62萬港幣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法庭認為“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褚時健的律師馬軍在法庭上發表了洋洋萬言的辯護詞,馬軍說:“我首先表明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立案偵查及派員出庭支援公訴給予充分理解;同時也充分相信此案庭審的客觀、公正,依法處理就是黨的領導、黨的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他對公訴方提出的三個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辯護意見,並就造成這些事實的社會原因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他的辯護詞在法庭聽眾中,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他那一身雪白的西服,也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法不容情,不管是什麼人,多高的職位,有過多大的貢獻,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制裁。這是法制社會中人人都明白的道理。馬軍的辯護詞充分肯定了這一基本原則,不過他超出了法律的範疇,從社會學、國家政策、國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值得思考的意見。

他在辯護詞中說道:

第一,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五十年來,作為其主力軍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及他們的領導——企業家們,在我國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什麼?雖然我國有《企業法》等規定,但一方面,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j另一方面,《企業法》的主要作用和性質不是解決企業法律地位的,更主要是對企業行為進行規範,是對企業實行的一種法律制約。否則,為什麼會出現那麼多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事?為什麼有的領導、有的部門就可以隨便調取、佔有甚至強佔企業的財產?又為什麼企業的領導者可以被行政機關隨意調換,其權利被侵害?第二,我國企業家的政治地位又是什麼?雖說在我國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但由於長期以來在確定國有企業家的政治地位時是以“相當於廳級、副廳級,相當於處級、副處級”來定的,這體現出企業和企業家對政府部門的一種依附關係。但是,政府部門真的把他們當主人了嗎?你們實實在在、設身處地地為他們做了些什麼?第三,國有企業和企業家的經濟地位,是一個五十年來都沒有認真徹底解決的問題。國有企業及企業家的勞動力價值怎麼體現?在我國有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像褚時健這樣一個企業家(玉溪捲菸廠17年稅利總額800億,17午全體幹部職工的分配為5億,分配此例為0.625%,褚時健個人17年的全部收入總和為80多萬,個人收入此例是十萬分之一),他17年的全部合法收入,甚至趕不上一個影星一次廣告的收入,趕不上一個歌星的兩次出場費。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分配方面怎樣真正貫徹江***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任務,做到實實在在地按勞分配,實行勞動力價值等價交換的商品經濟的分配體制,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國企及企業家的合理分配問題,這是一個關係如何處理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國企及企業家命運的問題,也是真正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的大問題。

1999年1月9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做出“(1998雲高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褚時健犯貪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中國律師》雜誌1999年第3期上,有這樣一篇文章,對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書拍案叫好。文章說:首先,這份判決書好就好在將“經審理查明……”改成了“本院評判如下……”,這不僅僅是幾個字的簡單改動,它意味著我們的法院終於擺正了自己在司法過程中的裁判位置,開始用一種儘可能平等的、客觀的、公正的眼光來對待控辯雙方……其次,這份判決書好就好在敢於將控辯雙方的證據及質證意見一一列舉評述,真正做到了一證一質一辯一認……其三,這份判決好就好在敢於堅特無罪推定原則,敢於否認公訴機關證據不足的指控……其四,這份判決好就好在將“本院認為”建立在對證據的理性分析和對法理的詳細闡述上……

走下“煙王”的神壇

法庭上的一切都過去了,褚時健被正式收入雲南省第二監獄,成了一名服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