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貞元時期為解決“錢荒”問題,政府下令嚴禁銷鑄銅錢,禁止現錢出境。而禁止現錢出境,自然又導致商品貿易往來不夠通暢,因此政府又被迫恢復現錢往來。

貞元二十年大唐官府下令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在貨幣短缺的情況下,一方面要保持各地流通領域的貨幣總量,一方面又要保障正常的商業交易,為此,朝廷採取了種種解決辦法,但是效果並不十分理想。

在此背景下,飛錢應運而生。這既可以避免大批貨幣的出境,又可以把貨幣的流通量掌握在政府手中,同時還能使商業販運正常地進行。

第四,造紙業和印刷業發達。唐代造紙技術得到了很大發展,品種空前增多造紙坊遍佈全國各地,如“鉅鹿郡南和縣城北有紙坊,長垣悉曝紙”。

唐中期印刷業漸漸興盛,私人已有印刷刻印書籍出賣以求利,如文宗太和九年十二月,東川節度使馮宿奏請唐文宗下令禁止民間私印日曆。他說,“劍南兩川及準南道,皆以版印歷日於市。每歲司天臺未奏頒下新曆,其印歷已滿天下”。

這說明市場上已有印製日曆出售,而且當時日曆的印刷已形成一定規模並已成為種經常性的行為。

造紙業與印刷業的發達,從而使飛錢的出現和大量使用成為可能。

《新唐書食貨志》記載:(憲宗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富商們出行不必攜帶大量的現錢,憑藉所持的憑證就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支取現錢,寓意錢無足而行、無翅而飛,故稱“飛錢”。

商人們先在京城把錢交給諸軍、諸使、富家或諸道進奏院,開具一張憑證,上面記載著地方和錢幣的數目,然後商人攜帶憑證到其他地區的指定地方取錢,這個憑證就是“飛錢”

“飛錢”有兩種形式,其中一種是官辦。唐代各個道在京城都設有名為“進奏院”的機構,其職責是呈交奏章、傳遞文書、交納賦稅等。各地在京城的商人把錢款交給各道駐京的進奏院,由進奏院開具發聯單式的“文牒”或“公據”,票券上寫明交錢人的姓名、錢款數額,以及取錢機構的名稱、地點。票券的一份交給商人,另一份由進奏院收執後,派專人傳送本道的取錢機構。

商人返回本道,至取錢機構出示票券,經辦人核對二份票券相符後,將錢如數付給。進奏院接受商人的錢,並非全數押運回本道供商人提取,而是充入本道向朝廷交納的賦稅中如此一來本道應交的賦稅,就不用全數運往京城。

這樣,不僅安全,還免去了諸多麻煩與勞頓。誠如《國史舊聞》所云:“商人納錢京師,可少慢藏之患;地方納錢中央,可省轉搬之勞。”採取這種方法,政府和商人都很歡迎。有時候商人因便換的數額巨大,致使京師積錢量很大,有些人乘機謀利,政府曾一度禁止便換銅錢。

元和七年,唐憲宗下令由朝廷戶部、度支、鹽鐵三司統一經營飛錢業務,收取手續費,規定每飛錢一千文付費一百文。另一種是私辦,由些大商人利用總店與設在各地分店之間的聯絡,向不便攜款遠行的商人發放票據,商人可憑此票據在私商所開的聯號取兌貨款。當時私商辦理飛錢都不收取手續費但當時交通不暢,持券人的旅途需要一定的時間,私商可以利用時間差賺取利息

飛錢為異地匯兌的信用憑證,雖然本質上是一種錢幣匯兌的工具,不具備貨幣的職能,但是卻標誌著貨幣流通價值和貨幣實體價值分離程序的開始,貨幣開始由實物制向本位制下的價值符號轉變,現今學者們多認為“飛錢”是我國現代匯票的起源,它在貨幣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有唐一代,始終被“錢荒”困擾,飛錢的出現減低了百姓和官府對銅錢的需求,緩解了貨幣流通領域中銅錢鑄量不足的矛盾。

作為匯兌信用的載體,飛錢的出現使得貨幣流通方式變得簡便易行。有了飛錢,商旅不用長途行進攜帶大量銅錢,也不用再交運輸稅錢,節省了交易成本,為商人們在全國各地進行貿易活動時帶來了極大的方便。

為北宋紙幣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回顧中國紙幣的發展歷程,飛錢所具有的匯兌信用影響深遠其匯兌形式,諸如一式二份票券、填寫專案、甲地交款乙地取款、交款與取款手續等,這種匯兌方式被北宋最終沿用,“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

後世宋朝開寶三年,官府在開封設定官營匯兌的機構“便錢務”,為行商直接辦理異地匯款。有學者認為飛錢是交子產生的歷史淵源之ー。但是在這裡,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飛錢本身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不能行使貨幣的職能,它只是一種匯兌業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紙幣,北宋時期四川成都的“交子”才是真正紙幣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