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封燊,一位遵紀守法的大廚(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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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封燊說那些魚是人工養殖的,是不想惹麻煩。
被列入二級保護動物的各種魚類,只要是人工養殖的,只要合法合規,且有正規手續,都是可以銷售和食用的。
那麼,如何才算合法合規,有正規手續?
首先,按照《動物保護法》規定,想要人工養殖保護動物,首先要申請《保護動物馴養許可證》。
這需要向市級有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報高階有關部門稽核發放的許可證。
其中,一級保護動物,需由國家級有關部門核發。二級保護動物,由省有關部門核發。
相比較那些縣級有關部門核發的養殖許可證,保護動物養殖的許可證,稽核嚴苛的多。
就算有了這個證書,想要養了動物出售。還必須遵守一條原則。
根據重點動物保護法規定,保護動物人工繁育的子二代之後代系的個體,在可溯源的情況下,允許流入市場銷售。
為什麼說是要子二代之後的代系?
人工繁育保護動物,搞出了種苗,不一定就允許你出售。
想要出售,種苗的親本必須也是人工繁育出來的子代。
就是說,你想要養殖被列入保護名錄的動物,買的種苗的父本和母本,必須都是人工繁育出來的。
父母雙方,都不能是野外採集來的個體,至少是經過人工繁育後的第一代子代。
苗種的父母,只要其中一方是野外採集的,生下來的種苗,依然是不允許銷售的。
子代的子代,就是孫子輩。但動物學上不會這麼稱呼兒輩、孫輩……他們在溯源時,會稱‘某某親本的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
言歸正傳,封燊手裡的二十條淞江鱸魚,如果是野外品種,甚至只要野外品種培育出來的子一代,殺了、吃了,都是違法的。
當然,那東西,他既不是買的,也不是捉的。
換句話說:他沒有“收購、運輸、出售”保護動物,沒有“狩獵”,也沒“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
他的行為上的“殺害”物件,是系統給的,當然算不上是野生動物。他不需要有任何違法的愧疚。
那純粹就是系統給他的坑。
所以,他可以心安理得地說一聲,是人工養殖的。可以心安理得地殺了、吃了。
當然了。他這些魚的來源,也確實沒有半點違法。
系統從什麼地方弄來的,他不管。反正,絕對不可能是來源於野外種群,所以絕對不屬於保護動物。
甚至可以算是外來物種,還是吃了好。
魏士進可不知道幾條魚身上還有那樣的官司。
他只是看著這比之前吃過的,大了一圈的魚,能不能有傳說中的味道。
“希望這麼大的,味道能好一點。你也用點心。儘量燒好吃點。”至少別浪費了那麼多的魚飼料。
封燊蔑他一眼:“你行你來。”
“切,說得好像你很行似的。”
“我行不行都比你行。至少我還幹過廚師。”雖然是兼職的幫廚,而且是小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