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生透過與深津春美的接觸,不斷的引導對方回憶起五年前的案件,最後發掘出證據。

或許謠言的證明很難。

但是並不是無法證明。

這時候,被告席的律師站起身......

“原告律師,你不斷的提出誣衊,是否是針對我方當事人,並且至今你都未曾表露出證據來,來證明我方委託人涉嫌到本次案件!”

最為正確的時候進行干擾。

現在本就是互辯階段,被告律師所在做的行為也是重申重點,並不算干擾。

重申,必須是關鍵證據,具備指向性,確定性,公證性。

上座的審判長深思片刻,最後點頭。

“原告律師,你提交的這份檔案,只能表明五年前的案件存在謠言的情況,但證明與被告方有關。”

現場的目光再一次注視向公生。

或者說看到公生重新回到原告律師席位,又開始從那銀杏葉圖示的黑色揹包中拿取檔案。

最後是一疊檔案本拿出來。

遞交給書記員,再轉交審判長。

“這是兩份檔案,請審判長先開啟第一份。”

公生示意可以開啟第一份。

是一份地圖與王道學院附近的藥房、醫院、診所的全部資訊,各種各樣的藥物資訊單。

“這是我調查的,關於鈴鹿櫻子之前生活的範圍,無論是學校還是住所附近,都沒有任何的渠道可以接觸到所謂的違禁品。”

一個人所能接觸的部分,從來都是身邊的東西。

甚至是貶低他人與造謠的內容,都絕對是自身能涉及的事情!

“下面,請審判長翻閱第二份檔案。”

翻開檔案,一張照片。

似乎是酒吧內,男女不斷的混雜著,還有幾瓶藥品的事物放在臺面上,似乎是拍攝交易的現場情況。

而兩個女孩的容貌,就是此刻的安西繪麻與柴崎明日香。

以及在照片的背後,是一張張的賬單,上面記錄著安西繪麻的名字,似乎每一次交易這部分的藥物都是由安西繪麻去完成。

“這是一份違禁品藥物的交易檔案,並且根據前一份警視廳的檔案,每個區域的違禁品售賣者都是固定的。”

“而五年前,王道學院的售賣者正是被告方安西繪麻女士與柴崎明日香女士。”

往往,散播謠言者才是謠言真正的主角。

也只有接觸過謠言中的惡意,瞭解到謠言背後的罪惡,才會明白如何控制與散播。

所以公生才會去查這一條線。

從愛爾蘭那裡拿到這份資料,為的就是此刻,可以發揮作用。

庭審上的審判長,看向被告律師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