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律師的目的(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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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十六個月,並且兩個犯罪嫌疑人,包括房產、車子、貴重物品、娛樂消費、飲食消費、生活消費等,全部都列舉出來。
包括消費的地點與場所,全部具備。
這不是簡單的細緻......而是細緻的N次方!
“可是為什麼,你其實可以一開始時候就拿出筆記本來,再展示兩個人身份是虛假的,最後展露出這些證據。”
“這樣的話,你就不需要在法庭上經過那麼多的對峙了。”
因為職業不相同,美和子無法理解這一點。
也或者說,正常人,手裡‘兩王四個二’,肯定是先王炸,後四個二,最後一個連對帶走,不給任何人出牌的機會。
而公生手裡的‘牌’,對美和子而言,就是這樣的。
對此,公生只能抿嘴笑一下。
看著窗外的風景,享受著下班時間的難得繁華與吵鬧。
“我是律師,我的目標是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到所有的權益,而所有的權益爭奪,需要的就是這些證據。”
“證據,早一秒出手,晚一秒出手,別人後出手,還是別人之前出手,都是一種權益的爭奪,這些會影響到審判庭的最終判決。”
資料表,必須是最先公正出來。
很多人都以為資料表是‘二王’,但是在公生看起來並不是,因為資料表是被告的犯罪證據,也是被告迫害原告的理由。
最後,資料表的判決,並不會為原告帶來任何權益價值。
現場考察,這是需要在大捷的時候,迅速丟擲手的證據。
現場考察的證據,並不是關鍵性證據或者決定性證據,內容全部是導向性的。
在具備事實依據的前提下,現場考察的結果,會導向犯罪嫌疑人,讓導向性證據在人為思考下,變成決定性證據。
也就是‘就是這倆人做的壞事’這種。
關於兩位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虛假,屬於一種陷阱。
公生提前將陷阱安置上,因為確定對方律師肯定會調查米原晃子,再透過米原晃子攻擊原告律師,也就是公生本人。
這時候,開啟蓋牌......串戲了,開啟陷阱。
對方的目標,是公生夥同另一位老師試圖製造犯罪。
而公生的目標,則是將對方推到教師的對立面。
兩人都是在開庭前隱瞞情況,欺騙審判庭。
但是公生站在社會地位高的一邊,而對方則是欺詐者。
如果對方律師不針對公生與米原晃子的關係做文章,恐怕公生就不能使用這個底牌。
而是讓杯戶學院棄卒保車的時候,發揮陷阱的作用。
日記本......
那是一個無聲的證據,但是卻是關鍵的證據。
這是整場庭審裡唯一代表原告的物件,也是唯一屬於原告的權益。
如果公生用其他的事情結尾,那麼審判庭就無法最後一刻將權益判決給原告。
所以必須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