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再一次看向公生,示意對方可以開始。

針對女孩的部分。

公生微微鞠躬,算是最後的感謝。

這個中間,任何一個環節,如果上座的審判長不同意案件繼續,都是死亡。

情況已經是最糟糕的情況,也不會再糟糕......

現在情況好轉,公生反而莫名心慌。

表面上,依然面露旭日般笑容,眼神中閃爍著輝燦。

“原告方訴訟如下:......”

於三年前某月某日,我方原告望月美奈子被發現死亡於杯戶小學部的芭蕾舞室,望月美奈子的死亡方式為上吊死亡。

望月美奈子的身高為一米二,根據現場勘測後,發現房梁距離地面的距離為四米,成年人的手都無法伸到的距離,更加不可能是女孩的自殺。

以及後續調查,發現於三年前,芭蕾舞室的鑰匙保管著為下田老師。

同時發現,第二個案件道具,具備上到房梁的三米工具梯,工具梯平日裡使用鐵鎖固定,而鎖的鑰匙保管老師為杉山老師。

並且我方獲得三年前案發前一天的課程表,上面描述著當時望月美奈子參加的最後一節課是杉山老師的音樂課。

基於此,我方推斷當天晚上為山田老師與杉山老師夥同,試圖對發現他們非法入學罪證的孩子,即原告望月美奈子,實行殺害,並且偽造成自殺。

“陳述完畢,回覆審判長與審判員。”

公生同時遞交幾份檔案,給與書記員,再由書記員上交給審判長。

照片與檔案。

審判長接過後,所有的照片都有標註,背後有詳細的資訊,類似於只作為一種卡片格式。

照片在中間,卡片的旁邊已經寫好線索與證據。

檔案則包含杯戶小學部三年前的鑰匙保管檔案、課程安排、每位老師負責管理教室。

齊全,並且理由合理。

只是......

不具備決定性。

“好,被告律師針對原告律師提出的訴訟展開答覆,並且需要拿出事實依據。”

這些證據都是指向性的,將案件的問題點指向被告,卻不是決定性的證據,表明就是被告的行為導致。

另一邊的被告律師起身,手中的本子已經記錄下剛才公生所說出的所有訴訟。

同時針對證據,開始反駁。

“我為被告方律師,代表山田先生與杉山先生針對原告方的申訴展開駁斥意見。”

“反駁意見如下:......”

第一,原告方的證詞並不能具備法律依據,只是瞭解到一些事情後,惡意臆測被告方當事人為謀害行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理由。

第二,三年前,案發之後,警視廳已經安排人員前往現場,並且根據警視廳的專業鑑定後,確認當時的案件為自殺案件,難道原告律師的專業性比警視廳還要專業嗎?

第三,根據原告律師提供的證據,我方也具備相同的證據,三年前時候,關於芭蕾舞室的門鎖,除了我的當事人下田老師具備,學校還有其他兩位老師同樣具備。

而工具梯的鎖,則除了我的當事人還有其他老師具備。

僅憑這些檔案,就推測被告方為惡意殺人,實屬惡意。

第四,三年前時期,原告望月美奈子是自殺身亡,但是自殺的原因卻尚未得知,而當是望月美奈子的班主任米原晃子則表示不知曉。

米原晃子屬於班主任,學生的死亡,班主任應該付出主要責任,但是原告律師,你卻從未提出米原晃子的存在,也未曾猜測這位班主任的動機,是否表明你的推測存在偏袒性。

或者說,你的推測根本就是在保護你的小學老師,米原晃子。

“被告方反駁完畢,回覆審判長、審判員。”

“同時,這是我方出示的證據,為米花小學部的檔案,上面清晰記錄著米原晃子曾經帶過小學班級,而當時班級的班長就是面前的原告律師,毛利公生。”

說完,原告律師將檔案遞交給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