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章 時代變了(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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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眾人心中那點不快消於無形。
雙方在坦誠友好的氛圍中,
就同舟社和金國結盟的若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締結了盟約。
嚴格地講,二者之間締約的,只是有限聯盟。
其盟約大致如下:
一、雙方互相承認對方實際控制區的治理權,保證不主動挑起戰爭和邊界糾紛;
二、同舟社約束高麗,保證其不對金國的邊境安全構成威脅,金國也相應減少東部邊境的駐軍。
三、同舟社保留對遼國外交政策的靈活性和自主權,但不應傷害金國的利益。
四、雙方透過軍事和外交手段取得的遼國領土,應及時知會另一方,以避免糾紛。
五、全面加強雙方的政治和民間文化、經貿交流。
六、嚴厲打擊海上走私行為,同舟社水師有義務保護金國南部海岸線不受海盜騷擾。
七、此協議有效期為五年。
五年內,可根據形勢發展,雙方協商調整協議的內容。
五年後,可進一步協商是否續簽協議。
這份協議對正與遼國全面戰爭的金國而言,
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其國用於防範同舟社和高麗的大部分兵力得以釋放,
國家的戰爭潛力更足,推進了其後的滅遼程序。
但付出的代價也極大。
如在經貿上,全盤同意了徐澤提出的茶馬、鹽鐵、竹木、兵器等交易專案,
還增加了毛皮、人參、獸骨、角筋等物品,
並且,鴨綠江全線獨許同舟社商船通行,直入金國腹地進行交易。
甚至由於處於戰爭中的金國人力嚴重不足,
開州鐵礦交由同舟社自營。
鐵礦一百里範圍內,金國不得駐軍。
在水師的建設上,徐澤作出了重大讓步,允許金國保留水師,
但編制人數限定為一個猛安三百人,戰船總料數不得超過五千料。
這是一份註定只能保留五年的有限協議,
雙方都很清楚,決定協議能否有效執行的,
只能是雙方的實力對比。
協議簽訂後,
金國一面加緊推進政治改革,以進一步增加戰爭潛力,
一面大規模調動國內兵力,新的金遼大戰即將拉開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