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章 妙筆如花(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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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小船上的艄公因為碰撞互相吵鬧大罵,探子無奈,還得與另一條船上的客人出言解勸一番。
好不容易勸得各方分開,得以透過,前方卻已經失去了跟蹤的那條船的蹤影。
他們不死心,又追了一陣,眼見前方河道不止一條岔道,根本無法辨別那條船駛向了哪條岔道,又唯恐探查的行為被人查覺,只好放棄了追蹤。
為謹慎起見,他們沒有馬上返回,而是先尋到一處燈火明亮處上岸,尋到一處酒館,點了幾樣小菜,耐心吃了頓酒,這才登船離開。
訊息報到老苟叔那裡,老苟叔斷定那個假會子印製的贓點,應該就設在蕭山,但他沒有馬上派人前往蕭山調查。
以這個時代的特點,哪怕是蕭山這種比較興旺繁華的地方,若有外人走動探查,哪怕不曾向當地人詢問什麼,也必然會引起有心人警惕。
老苟叔隱約記得,楊家的產業似乎與蕭山這邊有些聯絡,便回來詢問鹿溪。
老苟叔從鹿溪這裡瞭解到,楊家的確有些絲綢方面的上游產業,是與蕭山首富南風遲有合作的。
於是,老苟叔便安排了一些探子扮作小二夥計,跟著鹿溪派出的兩位管事去了蕭山。
管事以和南風遲家訂購貨物為由前去,只消尋個理由在該地多住幾日,這些隨從中的探子就有機會散佈於鎮上,秘密查訪可疑的人家了。
……
老苟叔這邊開始追蹤印鈔油墨去向的時候,朝廷中三法司為了張宓案也是愈爭愈是激烈。
大理寺少卿趙世平祭出了孝道大旗:張宓殺人,有罪。
但他所殺者,一為兒媳,一為其子,以父殺子,不當死。
你反對,就是反對孝道。
寺正滕藤引經據典,為自家少卿尋找了論據。
他用了大宋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兩起案件作為論據。
而藤寺正所舉的幾個例子,後來曾入選宋人編撰的《名公書判清明集》。
也就是說,這是被公認的作為正面典型的優秀判例入選的。
其一是阿張案。
女子阿張,嫁予男子蔣九,不過一年,夫妻便分家另過。
公公蔣八告兒子與兒媳不孝,當地官府便抓捕了蔣九夫妻。
訊問之下,小夫妻給出的理由是,公公蔣八對兒媳不軌,小夫妻只能分家另過。
而官府的最終判決是:公公是否曾對兒媳不軌,已難以查清。
兒媳應視公公如親父般孝順,父母有錯亦該隱瞞。
你在公堂上說出這件事來,讓你公公聲名掃地,這就是不孝。
公公縱然果真圖對你謀不軌,你拒絕就是了。
何況他身為人父,怎麼可能會有這樣的念頭呢?
這肯定是伱們不想贍養父親,故意汙衊於他。
於是,判決如下:婦之於舅姑,猶子之事父母。孝子揚父母之美;不揚父母之惡。
使蔣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張拒之則可,彰彰然以告之於人,則非為尊長諱之義矣。
況蔣八墓木已栱,血氣既衰。豈復有不肖之念?
最後強令阿張夫妻離婚,阿張杖責十五大板,發配軍營作為役婦。
蔣九杖責六十,回家繼續侍奉父親,再有不孝舉動,絞殺。
滕寺正用這個案子舉例,是因為張宓案中,涉及到的張宓與高氏的私情,現在就是一筆糊塗賬。
當初究竟是張宓用強了,還是兩人合奸,現在說不清。
畢竟高氏當時沒有舉告,就和阿張當時隱忍下來,只與丈夫搬家是一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