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理來說,算得上是孤兒出身的太祖高皇帝,應該比較重視這一塊啊。

老弱病殘,其中的老、病、殘,還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為何沒有一點生存能力的弱小嬰孩,就沒人管呢?

隨口問了下當值的那位精於史學的侍講學士範宗,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他本以為這位不食人間煙火,一門心思都放在了書籍上面的書呆子,會給出諸如“雲蒸霞蔚開新韻,海晏河清享太平”這一類的無用言辭。

哪曾想,人家範宗,一條條說得還挺在理。

“回稟陛下,慈幼一事,臣認為,相較於秦漢唐宋這段時期,我聖朝在這一方面做得確實不盡如人意。”

既然皇帝問起來,從不撒謊的範宗,有一說一,不存在一點避諱的念頭。

注意到皇帝沒有任何怪罪的意思,未有過多猶豫,範宗繼續講道:

“陛下,《大明律》規定: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遊街示眾一個月,發邊充軍,本人死,子孫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嬰孩遭到了身體侵害,如若被人告發,這是有可能被定以‘採生折割罪’這種會遭受凌遲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諸多律法的限制,那些被遺棄的嬰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養,也會心生顧慮,放棄這種念頭。”

“再就是,棄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嬰一事嘛,除了當事人知曉以外,外人便無從得知其中具體實情。即便知道了,民不舉官不究,也無需承擔任何律法制裁。”

“是以,在我大明聖朝,棄子案例並不多見。再加上限制頗多的律法,類似於孤獨園、居養院、嬰兒局這一類的慈幼機構,便沒了存在的必要性。”

聽聞範宗的進言,腦袋瓜裡沒有多少《大明律》儲備量的王迪,頓時間恍然大悟。

“這應該算是用力過猛…一下子糾正過了頭吧?”

太祖高皇帝定下這些保護嬰孩的律法的本意,王迪尋思著,肯定是本著“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樣一個原則。

可惜啊,棄子案例是沒了…因為全部變成了更為隱秘的溺嬰舉動!

沒了被遺棄的嬰孩,肯定也不需要居養院或是嬰兒局這一類的慈幼機構。

“難怪連羅綰這麼個書香世家出身的妃子,對此都一清二楚…看來溺嬰一事,在大明朝已經成了極其普遍的社會行為了。”

“恐怕…也就我這個自幼長在深宮當中的皇帝,不知曉此事了吧?”

沉思片刻,王迪有了決斷。

太祖高皇帝定下來的這些律法,當下正值新政落實的緊要關頭,他暫時沒有大刀闊斧改動大明律法的念頭。

在他看來,只需將“溺嬰者,罰款十兩白銀、杖五十”新增到大明律中,就算無法阻止所有的溺嬰行為,怎麼著也能大大緩解這種社會弊端。

只不過,在此之前,下沉到縣級單位的育嬰堂,得提前佈置利索嘍。

而這,又是一大筆額外支出。

不管怎麼說,老病殘這些群體,稍微還有點自食其力的能力。但是懵懂無知的低齡嬰孩,只能依賴保育人員來照顧了。

僱人乳養,費用怕是不低啊。再說了,奶孃又不是奶牛,少了也不頂用啊。

真要將溺嬰行為列入大明律的話,怕是每一年,全國各地都能收到數不清的棄養嬰孩。

“範卿,給朕找一找歷朝歷代有哪些涉及到保育遺棄嬰孩的具體良政。”暫時拿不住主意,王迪打算參考一下前朝是如何應對此事的。

翻看處理著今日呈至天子案前的奏疏,時間一點點過去,待到多半個時辰以後,範宗已經整理好了他所需的檔案資料。

“從前往後,慢慢念與朕聽。”依靠在龍椅上,王迪閉目養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