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六章:侮辱英烈者,罪當斬之(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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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趕鴨子上架,臣就說幾句淺薄之見。”
“我不是三法司出身,也從沒在三法司為官過,對律法,一竅不通,但是我知道律法是哪一年誕生的。”
“《周禮秋宮司寇》是我國成文最早的律法,當年周公旦奉武王姬發之命,制定國家的所有制度,其中也就包括律法。
當時,國家有五種律法。
分別為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對應野地之民、軍人、六鄉之民、官員和國都之民。
在制定律法的時候,周公便已經提出了制定律法和執行律法的核心觀點,那就是律法的制定、審問、判刑都要加以情理之心。
沒有情理的法律是沒有存在必要的。
比如我們發於心,認可人生來在世應該要孝順父母,因此不孝的行徑就是犯罪。
這是我們作為一個人最樸素的感情和認知來判斷一件事情的對錯才是法律誕生和存在下去的價值。
脫離了這種感情,那就是禽獸之法。
三千年前周公就已經為律法的成文和制定指明瞭方向,三千年來,我們這些後人也是如此貫徹遵行的,因此我們的文明才得以延續,才有溫度,才迥別於那些忽興忽亡的異族。
狂悖之人侮辱英烈,我們從感情上深惡痛絕,烈士為了我們國家的強大和存亡付出了生命,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連英烈都去侮辱,那就極大傷害了國家和民族的感情,這條法律該怎麼制定,還需要多討論嗎。”
楊士奇話到最後,言辭懇切道:“大王曾說,未來的國家思想會發生快速迭代的劇變,律法就要跟著改,但那是以後的事,我們這一輩人,要做對的事,做合乎於情理之心的事。”
眾人無不點頭,連高肅都在最後若有所思。
“好了,表決吧。”
陳雲甫等楊士奇發表完觀點後便說道:“你們五人表決就行了,孤不參與,支援死刑的可以舉手了。”
話音一落,周昶和楊靖先後舉手,隨後便是楊士奇和邵質。
最後,高肅在深思熟慮後也舉起了自己的手。
他沒有固執的堅持己見,誠如楊士奇所說,法律從最初誕生的時候,就是基於人最基本樸素的情感認知才制定的。
法律永遠不能脫離情理之心,不然的話,法律就失去了溫度。
“怪不得周公旦被譽為我華夏文明的奠基者、開創者,他老人家的功績,絕非孔聖、孟聖等所能媲美的。”
“周公締造了一個有感情、有溫度的華夏民族,我們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的冷靜而變的冷血,我們要重視情理之心。”
至此,三法司會議透過了對侮辱英烈罪入刑的律法條款。
侮辱英烈者,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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