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二章 先把錢賠了(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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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在以前,周毅聽到有人這麼胡說八道,早就忍不住想反駁了。
但是經歷了多次的庭審之後,他很清楚,法庭上就是要說話的,哪怕是那些看著十惡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定罪之前,他都有辯護的權利。
就比如二審維持原判的勞某某。
所以周毅就那麼坐著,方大狀也依舊很淡定地坐著,準備聽一聽這位連律師的高論。
“在對方購買行為之前,我方的劃線價雖然高於原價,但是,對方在購買黃金產品之前,基於社會生活經驗,必定對黃金價格有了解,所以,我方的劃線價並不能對其產生誤解!”
“其次呢,我方並沒有欺詐的故意,沒有明確告知原價只是輕微的瑕疵,並不存在主觀性的故意,而是認為在該折扣之後,其價格也沒有顯著高於市場價格,所以不應該認為欺詐。”
“而且,在故意方面.....”
周毅聽著這辯論的話都想故障了,高,這是真的高。
尤其是那個欺詐的故意,在很多時候,是不是故意很難判斷,畢竟這玩意很主觀,你說故意有理由,不是故意也有理由。
方大狀的臉上出現了笑容,該說不說,這位連律師比起之前的那個呂祖雄來說還是有了進步。
透過其他途徑能知道情況,這是當初天價豪車案最高法判決中很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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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有一點就是,汽車銷售公司將PDI行為記載於該輛車的記錄中,也就是說,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你知道這東西,去查了,肯定能查到。
因此呢,這裡就不認為是欺詐,只是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是否將所有PDI進行告知,當前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現在,連律師的看法就是,你既然買黃金產品,那肯定是知道黃金的價格,目前各大公司對於黃金產品的利潤也比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這些東西。
因此,一般來說原價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麼顯而易見,你都能查到這些成本了,我們也就沒必要告訴原價.....既然沒必要告訴,那也就不存在欺詐了。
另一點當然就是,我們的利潤並不高,所以判決一千多萬的賠償,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
連玉寬很清楚,如果還是用一審時候的理由,就是說周毅存在“知假買假”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誤導,那肯定是敗訴的。
二審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東西,否則法官看了就知道你們還是原來的那些內容,基本上都會維持原判的。
說完之後連玉寬便坐了下來。
旁聽席的觀眾們也開始有了一些反應,這種案件拼的就是細節。
方大狀站了起來,當然,並不是說法庭辯論就得站起來,只是他習慣這麼做,站起來辯論,能更有感覺。
“針對上訴方的兩點進行反駁,第一,也就是透過其他途徑可以知道原價,這裡面上訴方律師明顯在偷換概念。”
“他將黃金產品進行了特殊化,認為黃金產品有別於其他的商品,但是我們的法律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黃金產品也應該被視為商品!”
“不能說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價格,就可以想當然的認為對方知道原價,這顯而易見是不正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允許虛構原價,否則就應當視為價格欺詐,而黃金產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商品類別,因此應當適用。”
說到這裡,方大狀喝了口水繼續道:“至於說主觀方面沒有故意,我認為並不是,上訴方並沒有進行告知義務,而且他們的行為足以對我方當事人產生誤導,讓其做出了購買的行為,所以我認為,這可以推定為主觀方面存在故意。”
這話說的有點繞,方大狀的意思說人話就是,你們這麼做,就是想讓韭菜們看著折扣高而買東西,這很明顯就是一個故意欺詐的行為。
連律師再次進行了反駁,他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不構成欺詐。
周毅最開始還能填進去,但是後面已經開始頭暈了,這位連律師確實有本事,但是,方大狀的反駁總是那麼恰到好處。
各種相關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都是信手拈來,看上去似乎早有準備一樣。
以至於到了最後,連律師又把觀點引向了公平原則上面。
對此方大狀的認為是,民法典是一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別法,在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適用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