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章 誰說這不是違法的?(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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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對很多事的看法好像有點太過於極端。
或者說,當其他一部分人看這件事覺得很正常的時候,他就覺得不正常。
比如現在,網上出現了一些報導,說漢南省有個叫喜來公司的,在聯智上釋出了招聘資訊。
而後呢,便有人在聯智商應聘了。
一般在網上應聘過的人呢都知道,這種網上投遞簡歷應聘的情況,對方的人事專員會進行稽核,這個稽核有具體的時間。
然後會給出一個結果,看你是不是合適這個崗位,不合適,需要給出理由。
於是呢,人家就給出了一個理由。
不合適理由:漢東人。
然後不知道為什麼,這件事就被曝光到了網上。
只是引起的反響並不大,畢竟不是什麼事都能上熱搜的。
正所謂“太陽底下無新事”,這年頭新聞太多了,真的太多了。
雖然引起了一部分人的關注,但是評價卻有點兩極分化。
有的人認為這是地域歧視,這樣的公司根本不配開著。
然而,這種比較極端的言論很快就得到了反駁。
“雖然確實有點地域歧視的感覺,但拋開這個來說,人家公司做的有錯嗎?人家違法了嗎?”
“這年頭鍵盤俠們管天管地,連別人要招什麼人都得管?”
“對啊,好像沒有違法吧,我翻完了勞動法都沒發現什麼問題,這連合同都沒簽呢,不對,這雙方連面都沒見,只是拒絕了而已。”
這部分人的觀點也很簡單,想招什麼人,決定招什麼人,拒絕招什麼人,這是人家公司的自由。
你總不能說人家一個公司連想招什麼人都不能決定了吧!
還有一些自詡是法律人士的網友出來開始分析了。
“就算以民法典來看,這招聘資訊就是個要約邀請吧,怎麼可能會涉及到法律呢,不會有人連什麼是要約邀請都不知道吧?不會吧不會吧?”
這裡就得聊一下什麼是要約,什麼是要約邀請了,或許在行外人看來這有點莫名其妙,為什麼還要區分。
但事實上很有區分的必要!
很簡單,要約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效力。
要約和要約邀請是什麼,前者是指有人想和別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後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聽著就感覺很麻煩,籤個合同而已,又是要約又是要約邀請。
不是專業人士不需要去記那些比較繁瑣的法條解釋,只需要記住例子就行了。
畢竟以案釋法是最簡單最直觀的。
張三和李四說,誒李四,你那塊表看著很漂亮,可以一塊錢賣我嗎?
這個叫要約,代表著一種想要締結合同的表示,有法律效力。
說好的一塊錢買,結果人家都準備好了你又不買,那違反了誠信原則,那你這其實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