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覺得奇怪,這種質疑很正常,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並不理解民事訴訟的原因。

他們說的那種,一定要沒有任何遺漏,要環環相扣的形成證據鏈的情況,那是用於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要比民事案件嚴格太多,所以也會出現說,某個案子明明刑事無法定罪,但民事就可以扯皮很久的情況。

這裡面很多人知道的例子就是東哥了。

而民事案件,你也不可能說能把這些證據全部完完整整拿出來的,就算是法官也知道那不可能!

因為就算是周毅這樣的變態,也不可能將所有的過程都用影片記錄下來。

如果有質疑的,那可以先想一想,在各種手機拍攝和監控沒有今天這麼發達之前,法院是怎麼審判的,民事案件怎麼打官司的?

民事訴訟可以適用提到過的高度蓋然性標準,法官會綜合考慮,來進行認定判決。

至於說其他的質疑,諸如“萬一這是自己弄的證據呢,萬一那個拍攝照片不是真的呢?”。

那隻能說一句,這世界上沒有那麼多的萬一,好傢伙偽造證據,本來好端端的民事訴訟,輸了也就輸了,你現在偽造這麼關鍵的證據,足以影響到法院審判了!

你是嫌外面的飯不好吃了,想去裡面吃的清淡點嗎?

這是想賭一賭法院能不能發現?槍裡有沒有子彈?

“並且,被告方並沒有進行相關舉證來證明,也因此可以確定一點,從去年八月二十七日之後至今,復康支行並沒有向徵信管理中心報送過我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

“那麼我方是不是可以認為,被告方從始至終都沒有想過來更正相關記錄,那是不是可以認為,此次的名譽侵權是因為被告方故意而導致的呢?”

說人話就是,我都給你說了無數次了,你書面的也收了,口頭的也聽了。

如果覺得我說的有異議,比如這個不良徵信是對的,那你應該舉證說我們已經解釋過了,理由是什麼。

然而很明顯,對方根本無法舉證,因為涉及到法院判決,你要想說人家的申請更正行為不對,你得把法院判決先給推翻了。

所以,你拿不出證據來,就預設你知道這事是錯的,但是你知道這事是錯的你還遲遲不報送,那你是不是故意的?

畢竟按照規定你在十個工作日內就得報送了。

結果從去年八月份到現在,這都半年了沒動靜,報送後被徵信管理中心拖著,和你沒有任何報送行為,這是兩個概念!

黃嚴浩站在那裡,不時地咽口水,他現在感覺回到了當初的課堂上。

他是很想反駁的,比如他們多次和方小瑩解釋,但是那個解釋沒有任何效果。

為什麼,許主任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我們也在努力做工作。

可是拿不出證據來,那就沒有任何效力,張嘴說話誰不會呢。

所以只能說道:“可是我方現在已經報送,而且徵信中心已經更正了相關資訊。”

可惜這句話很快就又被方大狀給懟了。

“根據報送時間,可以推斷是在我方提起訴訟之後,所以並不妨礙之前論點的成立!”

這裡有都拿出來用,你有沒有學過證據法啊!

後面這句方大狀忍了一手,決定等會如果對方還這麼笨,就說這句話!

那些華棟政法前來旁聽的同學這會兒臉上已經沒了笑容,而且很多人都在考慮,當自己遇到這樣的情況時表現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