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信是否屬於名譽權,方大狀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為什麼要有徵信,這是你是否誠信的一個體現,是誠信度的一個評價。

那既然作為誠信度的評價,就必定是社會評價了。

也因此呢,當徵信記錄反應這個人有著不良記錄的時候,其本身就代表著他就被評價為不誠信的人了。

那麼相應的,就算是辦信用卡的時候沒有被其他人看到,同樣代表著他的社會評價已經降低。

而現在,方大狀已經如同一條毒蛇一樣開始亂噴毒液了。

“那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話說,那被授權的金融機構,以及徵信中心,他們的評價就不能算評價了?”

這話說的難聽點:

“你這意思是人家金融機構就不算‘人’了嗎?”

方小瑩辦理信用卡,那必定是授權金融機構查詢過徵信的,那退一萬步說,就算這個徵信報告沒有被外人知道。

難道只有金融機構知道她上了不良徵信,就不算降低社會評價嗎。

更不用說不良徵信記錄被同學麼知道的事了。

黃嚴浩站在那裡,大腦已經在飛速旋轉。

他的想法是,徵信記錄是封閉的,是閉環,所以只要信用卡那裡沒有影響到方小瑩的評價,就不算名譽權侵權。

但他還真的沒想到,單純的徵信,就能涉及到名譽權!

而且關鍵是他自己都覺得,霧草方老師說的有道理啊,有種當年上課時候的感覺……

努力要想對策,但是可惜,非訴做多了就是這麼個毛病,很多法務基本上只會沿著自己在開庭之前預設的路來走。

一旦對方所說的辯點超出了自己的想法,那就會出現宕機的情況。

不會有人覺得只要是律師上了庭,那對方說出甚麼來都能冷靜應對,侃侃而談吧,不會吧不會吧?

律師當然不會冷場,那怎麼辦,車軲轆話唄,為什麼很多人看庭審直播,會覺得有些律師在把一句話來回說,覺得這人是不是有病。

他不是有病,他只是不知道咋說了……都是淚。

然而,方大狀連說車軲轆話的機會都不給他!

“說完了第一個爭議的焦點,我們來說第二個,根據《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異議資訊確實有誤的,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應當向徵信服務中心報送更正資訊;(二)檢查個人信用資訊報送的程式;(三)對後續報送的其他個人信用資訊進行檢查,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報送。”

“那麼我們來看,根據我方提供的證據三,我方當事人早在去年八月的時候就已經以書面的方式將異議申請郵寄到了復康支行,並且於八月十七日顯示簽收!”

“那麼,結合後續我方當事人數次前往被告銀行提起口頭異議的情況來看,我方有理由認為,被告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涉徵信有誤。”

證據三,也就是方大狀拿出來的,方小瑩郵寄相關書面異議申請的證據。

這並不是對方所謂簽字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你是不可能拿出這種型別的證據。

而是相關異議申請的拍照,以及將異議申請寄送快遞的證據,和對方簽收的證據。

那很多人就會說了,說你這證據證明力度不足啊,你又不是全程拍影片,那根本不能證明這東西真的是給人家銀行寄過去了。

萬一你在寄快遞的時候換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