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聽話要聽音(求月票)(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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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是某某律師在法庭上因為辯護成功而被旁聽的受害人家屬痛打……
真的不要太多,為什麼很多律師現在不想去做刑辯了,或者就算是做了也是根據情況來,象徵性地辯一辯,就是因為這。
你給一個犯罪分子辯護成功了,那人家不把你揍出翔來才奇怪……
這姓方的是個例外。
因為他很能打,不管法庭上,還是出了門,亦或者是其他時候,別人如果和他動手,那這人肯定是不會吃虧的。
非但如此,打他的甚至有可能被拘留……
方大狀卻是不知道對面這律師莫名其妙的想法,只是開始了自己的闡述。
“被告方聲稱我們證據的測試中沒有用別的測試方法,所以無法證明這些軟體是不能解除安裝的,但是呢,根據最基本的邏輯原則,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個正常消費者所能想到的任何方法進行解除安裝後依然無法解除安裝的,就應當視為無法解除安裝!”
“而且根據民法典的誠信原則,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當這款手機的預裝軟體無法用正常方法解除安裝之時,那手機廠商應當對解除安裝方法進行告知!”
“所以我方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測試結果足以證明幾類預裝軟體無法解除安裝!”
張明華自然不甘示弱,同樣開始反駁。
“原告方所主張其沒有發現別的解除安裝方法便視為無法解除安裝,我認為沒有半點邏輯可言!”
“預裝軟體因為其大多與手機系統相關,因此解除安裝程式比較繁瑣,這是眾所周知的,所以原告方聲稱其用盡了解除安裝方法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只能證明其測試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這些軟體無法解除安裝。”
這就是張明華的辯論思路,他從一開始就沒打算用什麼“經濟發展”或者是“這些軟體是系統軟體所以無法解除安裝”之類的話來辯論。
今時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規定出臺之前,他肯定會用這些話進行辯論的。
你說它不是系統軟體就不是了,我們有證據,有程式證據證明,這些預裝軟體和手機系統是息息相關的,沒了這些軟體,就會影響到手機基本功能的使用。
那會沒問題,但是現在就不行了。
現在這麼說,人家拿出工信部的規定來,那直接就是找死,到時候去工信部一投訴,完蛋,比公益訴訟輸了還要慘……
高明的律師一定要避免讓自己的委託人陷入不利局面的。
不能像某位張姓律師那樣,原本好好的賠錢就行,辯著辯著,莫名其妙就二十年了。
所以只能說,我們的這些軟體一定是可以解除安裝的,你們之所以沒解除安裝成功,那是沒找對方法,這不怪我們。
“與手機系統相關,解除安裝程式就會繁瑣,我認為被告這一說法純粹是無稽之談,更遑論眾所周知,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軟體是和手機系統相關的,亦或者是屬於法定的‘應當解除安裝程式繁瑣’的情況。”
更別說根本沒有這種規定。
雙方開始了唇槍舌劍!
不得不說,周毅都能看出來,這位張明華律師算是和方大狀旗鼓相當的對手。
他的落腳點很特殊,而且對於法律規定同樣是信手拈來。
只可惜,現在的法律規定越來越密了,能辯的點,可辯的點越來越少。
儘管再是巧舌如簧,也無法讓法官信服,畢竟手機廠商提供的解除安裝方法,那是正常人根本想不到的……
這都不需要用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所以辯著辯著,張明華律師也無法繼續說下去了。
反倒是對面的方大狀,現在那叫一個激動,那叫一個振奮!
“請被告方拿出證據來證明,這所謂的解除安裝方法是任何一個消費者都能想到的,這裡面甚至涉及到了專業的程式設計知識,需要進行至少五分鐘的操作,這是正常消費者所能想到的嗎?”
“還有,根據工信部預裝軟體的規定,其解除安裝方法都應該簡潔,這樣的解除安裝方法簡潔了嗎?每次解除安裝都必須用電腦,我並不認為這是簡潔的方法。”
“縱然有著這樣的解除安裝方法,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也沒有任何作用,因為沒人會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這樣的解除安裝方法。”
“所以,便應該視為無法解除安裝!”
一句一句話,如同刀子一樣扎來,讓張律師沒辦法張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