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烏鴉嘴啊烏鴉嘴(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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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這個前後順序非常明確,是先自積石,然後到了龍門,最後入於滄海啊,而禹貢中對於這件事情分別在多個段落裡面,中間的過程是什麼呢?
隨山溶川,覆土墊高了啊,那就是直接進入了西北的高原進行了大幾字的導引,也就是相當於是人為的拉長了流動的距離和落差,從而減少了流動和損害的能量以及程度!
隨後,許樂重點開始描述夏文化的概念。
針對夏文化的研究,它的概念問題是一個首當其衝的問題。夏文化是一個考古學文化的概念,還是一個人類學文化的概念,這是需要參加夏文化研討的學者首先明確的。多數人恐怕會認為這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因為考古學上的夏文化當然應當是考古學文化的概念。但是,事情並非這樣簡單。在一些夏文化研究者的論文中,他們所說的夏文化,年代不在夏積年的範圍中,地域也在夏王朝統治區域外,文化內涵也不是考古學文化遺存所表現的東西。這些研究者所論的夏文化與多數研究者所論的夏文化,其概念就不是一個。這是夏文化探討需要注意並加以區分的。
夏文化既然是一個需要探索的考古學文化,那麼,作為一種考古學文化,它就至少應具有時間、地域和遺存特質這三方面的要素,需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定義。夏大鼎先生將夏文化定義為:“夏文化應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該定義包含了時間限度和文化族屬這兩個方面,而對空間範圍和社會性質卻未作說明。鄒先生衡則認為:夏文化的定義必須包括後兩方面的內容。按照鄒先生的意思,夏文化的完整定義應表述為:夏文化是在夏王朝統治時期、夏王朝所處地域內的有一組文獻記載中夏人禮器的青銅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應有宗廟、青銅禮器等反映夏王朝國家形態的遺存存在。
夏、鄒二位先生對於夏文化定義的闡述,代表了大多數夏文化研究者對於夏文化的看法。按照這種夏文化的定義,夏文化的起止時間也就是夏王朝的興亡時間,即上限為禹啟建國,下限為夏桀亡國。然而,一種考古學文化的時間界限決不會同一個王朝存在年代完全等同,它不會因一個王朝的建立而突然產生,也不會在舊王朝滅亡和新王朝建立那天突然中止。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產生、發展、繁盛、衰落乃至於滅亡的過程,夏文化如果是以歷史上建立了夏王朝的夏人為主體的文化遺存,它出現的時間就很可能在夏王朝建立以前,它的消亡也應當在夏王朝滅亡以後。用夏朝的存在年代來界定夏文化的時間範圍,這顯然是不妥當的。
還需要指出的是,夏文化在目前乃至於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它都只是華夏考古學研究的一個課題,它還不是一個實際確定了的考古學文化的命名。研究者可以提出證據來推論某種考古學文化可能屬於夏文化,但卻不宜按自己的觀點將該考古學文化命名為夏文化。用傳說時代或原始時代的族名或國名來命名考古學文化,很容易出現錯誤和產生誤解,應當儘量慎重。
要從考古遺存中確定夏文化,首先要從辨識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遺存人手;而要確認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則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夏王朝存在的年代範圍及地域範圍的基本確定;
第二個條件是夏王朝地域範圍內及其相關周邊地區考古學文化序列及概差絕對年代框架的建立;
第三個條件是有若干能與文獻記載的夏人禮制習俗和技藝水平相吻合的遺存發現。
關於第一個條件,透過研究者們對歷史文獻材料的收集疏理,夏王朝存在於公元前兩千一百年至前一五五零年間的豫州省中西部及晉州省南部一帶,現在已基本可以肯定,這個條件已經具備。關於第二個條件,透過考古工作者多年的努力,從龍山時代至有商一代早期,在豫州省大部和晉州省南部,考古學文化的序列已環環緊扣,並有較多的碳十四測年資料可供參考:這個條件也已經滿足。至於第三個條件,目前的情況還不是那麼令人滿意,雖然有大型城邑和宮室遺存的發現,但尚缺乏帶有較多歷史資訊的遺存(諸如儲存較好的大型墓葬、晶級較高的青銅禮器等。這就使得在夏文化研究時,每每有內證不夠充分的感覺。努力尋找這一方面的材料,使得這一條件逐漸具備,是今後論證夏王朝時期的夏人遺存和最終確定夏文化的重要任務之一。
夏王朝時期夏文化的探索,經過十多年來的研究和爭論,目前探索的物件已主要集中到二里頭文化及其相關遺存上。這是由於二里頭文化在年代、分佈地域和社會發展水平上與文獻記載的夏王朝的情況最為接近的緣故。然而,由於考古發現的能證明為夏人文化特徵的遺存尚不夠充分,研究的角度和途徑尚比較單一,目前參加夏文化問題討論的諸方誰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和有效的方法來說服對方。
從近些年來夏文化研討的情況來看,研究者主要是透過這樣幾個方面來論證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一、透過二里頭文化與二里崗文化各自內部及二者之間的文化面貌的發展變化程度的分析,來確定考古遺存的夏、商分界,進而確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二、透過考古材料反映的歷史資訊,如宮殿和都邑的興廢所反映的社會正反三臺變動,結合歷史文獻中夏商史蹟和夏商都邑的情況,來確定夏、商分界,進而推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三、根據歷史文獻中夏人遷徙的傳說,透過夏王朝統治區域及所謂夏人遷徙所至地域的相關考古學文化因素的比較,從二者的文化分期與相對年代關係上去推定夏、商分界,進而確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以上探討夏文化的途徑和方法,應該說都是可取的,但是單純根據其中一種方法所得到的結論卻往往不會一致。主張二里頭文化作為一個整體都是夏文化,夏、商王朝的更替在二里頭文化與二里崗文化間的研究者,他們採用的方法主要是第一種方法,他們將夏文化的概念等同於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的概念。主張夏、商王朝的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三、四期間的研究者,他們所根據的則主要是第二種方法,即二里頭遺址的宮殿建築在二里頭文化三、四期間遭毀滅,其後不久屍鄉溝商城就開始興起的現象,反映了夏、商之際的社會變動。這種看法固然有其道理,然而,城邑和宮殿的興廢原因很多,不一定都是改朝換代的結果。至於主要從第三種方法來論證夏文化的研究者,他們需要首先解釋的卻是:夏王朝統治的中心區域與文化的
影響區域間的相似文化因素的產生究竟是由於夏王朝滅亡後夏人遷徙所造成的,還是由於中心區域對周邊地區強大的文化輻射所產生的。如果是後一種原因,採用這種方法所得出的夏、商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二、三期間,二里頭文化早期及其以前為夏文化,晚期及其以後為商文化的結論就失去了成立的依據。
總之,夏文化問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考古學研究課題,目前的研究狀況與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間尚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在考古新材料不斷髮現的今天,每一個夏文化的研究者都應對自己過去的觀點和方法進行冷靜的反思,拋棄成見,求同存異,從而促進夏文化問題研究的深入進行。
許樂劈了啪啦的敲打著這些關鍵的問題,不斷的明確著自己的發展方向和研究路徑。
寫完之後,許樂看了看點了點頭,嗯,不錯,有批判有建設性內容,最後又想到了那條簡訊,來了一句,“我個人認為在河潢地區尚有未發現的遺蹟,應該與大洪水相關,大致範圍在劉家峽水庫上游至西海民權一代,應以喇家村為核心進行上下游探尋,如需要,我可帶隊負責勘察。且應該圍繞大夏河、積石山、阿瑪尼卿山拐彎的分流進行東南到錦官城,北到寧西城和金城的鯀、禹傳說的系統蒐集性工作。”!
“好”!
許樂自己給自己叫了一聲好啊,我準備自己去挖坑了,他覺得先生一定會特別欣慰和贊同的,對於自己的這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