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

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餘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

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並按成績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徵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

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

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

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

秦代至西漢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縣普遍徵兵制為主。秦統一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之下的戶籍什伍制度,國家直接控制了以“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按伍、什、裡、鄉、縣逐級管理。

籍隸於什伍的編戶齊民是徵兵的主要物件。

漢循秦制,略有損益。

到武帝以後,對外戰爭頻仍,徵兵的主要物件一一個體小農紛紛破產,戶籍制度也受到破壞,兵源不足,徵兵制逐漸衰落。

到東漢,徵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徵兵制對年齡有明確規定。男了達到服役年齡正式“傅籍”,著於名冊,稱為“傅”;停止服役的年齡稱為“免老”,或稱“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齡是十五歲,免老的年齡有爵位者是五十六歲,無爵而為“士伍”者是六十歲。

漢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為20歲始傅,至遲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為二十三歲四。漢代免老的年齡是五十六歲。這一規定一直沿用到東漢。

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超過規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規模的戰爭,老者也不免役;漢代更有小至十二歲,老至七十以上被徵兵的例子。

徵兵制對徵兵物件的身份有明確規定。

秦代,一般情況下徵兵物件嚴格限制在隸籍於“什伍”內的編戶齊民,包括無爵的“士伍”、一級爵“公士”至四級爵“不更”(不更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身份低於“士伍”的賤民和奴隸沒有正式服兵役的權力,即使使從軍,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於“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內,享有免役的特權。

西漢軍功賜爵制度趨於輕濫,自無爵的“士伍”至八級爵“公乘”通稱“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時又設立“武功爵”,自七級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漢後期,軍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輕濫而敗壞。

至東漢,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對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實際意義。徵兵制對服役者的身體條件有明確規定。傅籍時身體羸弱或有殘疾者稱為“罷耀”,只服勞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標準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稱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對仔戶徵兵的人數也有規定:《戍律》稱:“同居母並行。”即每戶中已傅男子不同時服兵役,至少須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進行。

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平時,在戰時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況下,隨時可能逾制徵兵。

在兵農合一制度下,應徵士兵除國家供應的一部分物資以外,還有自帶的部分。由國家供應的部分包括武器裝備和軍糧。秦漢時代武器由國家統一管理,士兵入伍後由國家統一發放,退役時上交國家。

至於甲兵的授還有專門的條律規定;國家供應軍糧稱為“稟”,或稱“稟軍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軍隊中的地位高下,稟給的數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況下國家“下調郡縣轉輸粟菽芻蒿“,供應軍隊,但也時有“自費”軍食的情況。

衣物的供應,除沒有財產的奴隸、刑徒箕由國家統一供應,稱“稟衣”之外,應徵士兵都要自帶錢物。軍隊往往設有“軍市”供上兵買賣物品。

免役特權

秦代‘復除’特權主要限定於第五級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與之地位相當的各級官吏和隸廣宗室”屬籍”的皇室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