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章 辯論量刑(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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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右監張譚和侍御使唐眾及其隨員在部曹吃了午餐,便與周澈等一起到了二堂歇息聊天。早上審案,天還是晴的,到了中午吃飯的時候,天就漸漸陰起來,現在居然淅淅瀝瀝地下起了小雨。簽押房外的滴水簷下,幾個衙差無聊地仰首望天,雨水漸漸凝成雨幕,從簷上匯聚起來,流到廊下,於一汪小水泊中濺起朵朵雨花兒,隨生隨滅。
二堂裡,周澈、張譚、唐眾三位主審官隨意地坐著,東拉西扯地聊天。別看他們在公堂上劍拔弩張,只消對自己立場有利的,哪怕是一句話、一個詞,也要爭來爭去,絕不相讓,這時候卻是一片悠閒自在。
幾個人的話題談的很寬,從錢糧田賦收支,到各州郡縣的官吏俸祿,乃至地方民情習俗等等,海闊天空漫無邊際。聊著聊著,張譚和唐眾便聊到了他們主持司法,這些年來處斷的一些大案要案。這些話題,周澈自然是插不上嘴的,因此就成了一個洗耳恭聽的陪客。
周澈聽了一陣,忽然午後的鐘聲響了,張譚笑了笑,肅然之氣開始在眸中氤氳:“周司刑。咱們升堂?”
周澈也笑,只是有點皮笑肉不笑的感覺:“犯案事實已然清楚無誤,接下來,你我三人該就量刑事宜磋商一下,拿出一個叫皇上、叫朝廷、叫百姓信服的判決出來。本官建議,咱們就在這二堂商議好了。兩位以為如何?”
張譚和唐眾對視一眼。不約而同地道:“自無不妥,如此…無需正襟危坐,咱們也輕鬆一些,哈哈哈哈…”
笑聲戛然而止,三個人陡然都靜下來,雨聲好象這時才從廳外傳進來,淅淅瀝瀝…
兩名衙役抬了一張几案悄然放下,放好筆墨竹簡,一位書記吏在几案後面坐下。廳中就像在演一部默片。只有動作,沒有聲音。
當書記吏做好準備時,周澈坐直了身子,對張譚和唐眾道:“張右監、唐御史,二位誰先表述一下?”
張唐二人客氣一番,便由先審此案的廷尉右監張譚做結案陳詞。
張譚咳嗽一聲,說道:“王逸上門討債,常翔無力償還。雙方發生口角,既而發生爭鬥,爭執中,常威助父行兇,擊殺王逸,事實清楚,當事人也供認不諱。吾大漢律規定,父為人所毆,子相救,致人傷殘,照尋常鬥毆罪減三等。至人死亡者,依常律處斬!故此,本官以為,常威應判死刑!”
唐眾瞟了周澈一眼,見其安坐不動,知道他是等著自己開口。他若開口,必是反駁廷尉府,建議減刑的,雖然距周澈的無罪釋放還差著一籌,終究有相通之處,不免等於幫了周澈的忙。可是眼下週澈不語,他也只好開口。在他想來,減刑從道義上是可以發揮一下的,至於無罪釋放,卻未免施刑過寬了。
眼下不妨先駁倒御史臺和部曹的共同敵人廷尉府,再與周澈計較,主意一定,便道:“法令之作用,在於防兇暴。孝行之作用,在於開教化。常威救父,是行孝而非兇暴。常威年紀幼小,能明白行孝的道理,這不是因為朝廷教化的功勞嗎?《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今常威幼符至孝!我等讞刑司法,應該懲惡揚善!常威雖然殺人當死,不過他尚在童年,能知父子之道,若令其償命,恐有悖朝廷彰行孝道之義,故而本官以為,應罪減一等。如此,既彰行孝道,又懲治不法,兩全其美!”
一旁書記奮筆疾書,將官員們的論刑依據一一記下。
張譚反駁道:“常翔欠債在先,非義也。王逸索債,常翔拒之,又生口角,只是尋常毆鬥。常威助父行兇,若以孝道遮掩,減其刑罰,如此,天下人但有為非作歹者,其子豈不是都可以助父為虐了?”
唐眾眉頭一挑,道:“張右監口口聲聲說常翔欠債在先,是為不義。莫非足下忘了,京郊遊玩,王逸見色起意,是以蓄意設賭,引誘常翔的事了?若說不義,王逸不義在先,何以獨責常家之過?”
周澈嘴角一絲笑意飛快地掠過,他就知道,這兩人相爭,必定會談到誰先有過錯這個問題。御史臺當初給他設了個套,只要他同情常家,想為常家減罪,就只能為御史臺所用。而今,他比御史臺更激進一步,御史臺這個套就成了給他們自己下的了,只要他們還堅持自己的意見,就不可避免的要在這一點上與周澈站在一起。
廳外的雨繼續下著,而且越下越大。廳中代表廷尉府的張譚和代表御史臺的唐眾辯論也愈發激烈起來,兩個人把自己所有能講的理由都說了出來。到後來已經再無新意,只能車軲轆話翻來覆去的抬槓了。
這時候,一直靜坐不語的周澈突然插口道:“本官以為,御史臺所言有理!法由情斷,王逸見色起意,圖謀不軌。常陳氏之死,王逸難辭其咎。之後,他又設賭騙人,靈前相欺,如此惡行,神憎鬼厭,自有取死之道!”
唐眾道:“這麼說,周司刑是同意我御史臺的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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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澈馬上搖頭道:“某同意御史臺對王逸不義在先,自有取死之道的看法,但是在量刑上與御史臺又有不同!”
他看了看張譚和唐眾,朗聲道:“法理不外乎情理。情與法,互為輕重,那麼誰輕誰重?什麼時候輕什麼時候重?什麼時候不會因為嚴肅執法而傷了倫理道德,什麼時候不會因為重視倫理道德而忽視了國家刑法?”
他左右看看,又道:“這就是我們法官的責任了。區別不同情況,或者法就於情,或者情讓於法,或者情法各讓一步,以求和諧。”
唐眾立即插口道:“我御史臺建議減刑,正是這般想法!”
周澈馬上響應道:“御史臺能基於這一點考慮減刑,某贊同!不過某之所以堅持常威應無罪開釋,自有某的道理!”
他慢慢站起來。說道:“朝廷之法,素來重名教。所以,尊長與卑幼發生罵、毆、傷、殺等事時,卑幼一方承擔更多責任!父母若毆殺子女。為子女者不能舉告父母!父母殺了人,子女也不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