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春秋大義(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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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夫氏之黨”,是說不止殺了一個人。外黃縣令梁配打算殺了她。申屠蟠時年十五,進諫曰:“玉之節義,足以感無恥之孫,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時,尚當表旌廬墓,況在清聽,而不加哀矜!”沒碰上好官兒還該給她“表旌廬墓”,何況碰上您這個好官兒呢?梁配覺得他說得對,就沒殺緱玉,“減死”。“鄉人稱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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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走復仇者的不止有官吏,還有皇帝。“寧叔,字茂泰,廣漢人,與友人張昌共受業太學。昌為河南大豪呂條所殺,叔殺條,自拘河南獄。順帝義而赦之”。
最年輕的復仇者大概是綿竹少年左喬雲,年十三殺了打傷他養父腿部的縣吏,“以銳刀殺吏”,接著大概是夏侯惇,年十四殺了侮辱他老師的人,“人有辱其師者,惇殺人,由是以烈氣聞”。
周澈想到此處,周倉昨天聊姜楓之事時說到一個光武皇帝時期名叫周黨的遠房族人,此人曾受鄉佐侮辱,後去京師求學,讀《春秋》,讀到齊襄公九世不忘復仇,知道了復仇之義,“聞復仇之義”,便“輟講而還”,回鄉去找那個鄉佐,約期決鬥。
兵刃相交,他卻打不過對方,反又被打傷。這個鄉佐被他的“義”感動,“服其義”,就用車拉著他,拉到自己家裡給他養傷。周黨傷好後,“敕身修志,州里稱其高”。這就是“九世復仇,《春秋》之義”。
周倉又說了一下復仇風氣最烈的地方:前漢時是一在關中,二在潁川、南陽、河內、洛陽,三在太原、上黨等地。
潁川等地在先秦時是韓、魏故地,戰國時這裡的復仇風習就十分盛行,孟子還專門講過。西漢時不少為人復仇的俠者都是這裡的人,如郭解、韓孺、劇孟、薛況。
時人對這個地區重報仇的民風是感受一致的,西漢中期的鄒陽說:“韓魏時奇節”,奇節就是指為人報仇之風。兩漢之際,寇恂也對劉秀說:“潁川剽輕”,復仇風盛,建議以精兵駐守。
東漢時,復仇風氣的地域有所變化,太原、上黨地區的復仇風習有所減弱,關中依舊保留了濃郁的復仇習俗,時內地復仇最烈的是潁川、南陽及鄰近一帶,見之於史的東漢復仇事例大都發生在這裡。
周澈前世大學混學分的時候,補過歷史課,想起越是戰亂,復仇越烈。曹植《精徵篇》:“壯年報父仇,身末垂功名”,《結客篇》:“結客少年揚,抱怨洛北芒”。結客,就是結交賓客。
姜楓之事發生後,周澈在陪同陳松去辦案的路上,詢問了解了當前法律對復仇的定義和懲罰。
秦漢之際,復仇是被視為正義的。
西漢建立後,復仇是非法的。
新莽末至東漢建立,復仇是失控的。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大約七十年間,對復仇的控制是鬆弛的。桓譚曾上書朝廷,力主嚴懲復仇者,但受到了光武帝的冷落,可能是光武帝受公羊學所倡導的復仇思想之影響。章帝建初五年制訂了《輕侮法》,明確規定從寬處置為父母報仇之人。這條法律一直延續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和帝永元九年到現在,處於對復仇的嚴格控制期,廢除了《輕侮法》,為父母報仇也要受到嚴懲了。放走復仇之人的官吏也要受到懲罰,如前邊提到的張歆就棄官亡命了。在這個時期,雖對復仇的行為嚴格控制,但權勢之家在殺人後卻可避免法律的制裁,如夏侯惇、如陽球。
對兩漢的復仇之風,潁川大儒荀悅曾經做過一番論述:“或問復仇古義也。曰:‘仇,復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則如之何’?曰:‘有縱有禁,有生有殺,斷之以法,是謂義法並立’。”
荀悅認為既要靠法律來約束,也要透過避仇來防止復仇行為的滋長。
荀悅的這個論斷,對後世中國古代法學,有關復仇的法與倫理的關係有著深重的影響。如唐代韓愈和柳宗元進行探討,上疏朝廷的奏章,都是受到荀悅的啟發。
周澈望著天空想著案子感慨萬千,心道:“時勢造英雄,英雄造時勢。放在太平年間,周倉所說的那些人,豈能建功立業?恐怕頂多也就是遊俠之流,運氣不好的,說不得,難逃法網。……,若在前漢武帝年間,落在酷吏手中,不是‘說不得’了,必死無疑。”
姜楓為父報仇、郅惲為友人報仇、陽球為父母兄友報仇、夏侯惇為師殺人,這些人或為鄉中輕俠、或為城中豪傑、或為儒生文士、或為強宗地主、或為官宦子弟、或為天下名士,而行徑卻大同小異,並都能得到不同階層人的仰慕和稱讚。
周澈喟然嘆道:“我知道為什麼高祖能以亭長之職,結交豪傑了!”秦末、前漢的遊俠風氣比現在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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