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亦柯心中竊喜,面上卻不表露分毫,他回答道:“從法理上來說,法律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以設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為目的。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1)適格的主體;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覃涵臉上沒有多餘的表情,讓人窺視不出此刻她內心的真實想法。

李亦柯接著說:“法律行為生效後,能夠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違法建築買賣合同中處分物權)行為因違法建築尚不能進行物權登記,處分物權)行為是否可成就不能確定,但毋庸置疑,處分物權)行為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只是其是否能夠生效仍存疑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的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合同,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未生效。此外,《物權法》第6、9、14、15、20、30、31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轉讓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對於未經登記的物權行為,明確使用了“不發生效力”的表述,因此以違法標的物為標的處分物權)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建造行為違法而無法進行轉移登記,處分行為未生效。之後,若違法建築補正為合法建築,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則處分物權)行為生效,買賣雙方可依約履行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反之,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四)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規定,請求解除債權合同。”

元武想說些什麼,但是此刻他腦中似乎有無窮無盡的想法在翻騰,猶如在沸水中烹煮的豆子一般,自己想抓住其中一顆,卻不知道那顆是有用的。

覃涵動了動身子,然後問道:“雙方對案件是否還有補充?”

李亦柯說:“沒有。”

元武說:“沒有。”

覃涵說:“那今天的庭審就到此為止,休庭。”

元武......沒了,也不問他了?!

元武有些喪氣。

走出法院,李亦柯問吳憂:“師兄,您說這場官司咱們能贏嗎?”

吳憂也不知道,這場官司只能說贏面輸面各半,他拍了拍李亦柯的肩膀,讚許地說道:“亦柯,你今天表現很好!”

李亦柯赧然,卻又因為得到吳憂的肯定而感到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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