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女人不易做(4)(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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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晟點了點頭,馬漢山繼續說道:“我算是唐筱悅這個部門的上層領導吧,和她早就認識,還一起吃過飯喝過酒,比較熟悉,我們兩個人倒是沒有談工作當天晚上,就談一些趣聞雜談,談的很投契。唐筱悅一直在給我倒酒,後來我們又划拳,大家都喝了不少,趁著酒興,我就問她,要不要一會兒去我房間,她也同意了,就這樣。我和她的行為,確實是違反道德的,但是不觸犯法律。”
賀晟說:“後面唐筱悅就完全喝醉了嗎,不省人事那種醉?”
馬漢山否認道:“並沒有,我們離開的時候她還是比較清醒的,至少說話表達都沒有問題,只是走路有些踉蹌,所以才由我扶著。”
“第二天清晨,你為什麼捂住唐筱悅的嘴巴?”賀晟問。
馬漢山嚥了咽口水,這是對他最不利之處,他說:“一時情急,唐筱悅不由分說就大喊救命,我只是一時情急。事實上,我也並不能也不敢把唐筱悅怎麼樣。”
賀晟說:“審判長,我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現在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先由公訴人舉證。
苗淼:“公訴方一共舉以下六份證據。
1.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衣服、頭髮等物證,在被害人唐筱悅的身上提取到了被告人的發毛、體液等。
2.證人劉同心、陳梅花的證言,證明案發當天的情況;
3.被害人唐筱悅的陳述;
4.案發當天21樓層的監控錄影,證明被害人當時已經處於完全醉酒的無意識狀態;
5.公安機關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證明被告人所居住的2105房間的情況等。”
審判長:“被告人質證。”
賀晟說:“對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物件有異議,第一份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發生過關係,並不能證明被害人是受到了強迫;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物件有異議,我方要求詢問證人。”
審判長:“同意,其他書證先行質證。”
賀晟接著說:“對被害人唐筱悅陳述的真實性和證明物件都有異議,唐筱悅根本就在說謊。對第四份證據監控錄影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物件有異議,從監控錄影上看確實是被告人扶著被害人進入了2105房間,但並不能證明被害人已經完全沒有意識。對第五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物件均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舉證。”
賀晟說:“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案發當天酒廊的監控路線,從錄影中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斷向被害人敬酒,並且雙方的肢體比較親密。同時,被告人申請證人陳瑞出庭作證。”
馬漢山冷笑一聲,唐筱悅則身體微微發顫。
審判長:“公訴方質證。”
苗淼義憤填膺地說:“對被告人提交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物件有異議,被告人提交此份證據意在影射被害人對被告人態度曖昧甚至主動逢迎,但是公訴人請合議庭注意,被告人所提交的證據是主觀臆斷,是為了誤導合議庭成員,如果任何一個人的熱情行為都能夠成為他人對她實施犯罪行為的合理依據,這個社會將變得何等不堪。”
說罷,苗淼有些不屑地望了望馬漢山和賀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