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凌是未成年人,他的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但並不妨礙聞風而動的媒體記者,張凌案件開庭審理當日,法院門口一早就被來自四面八方的媒體記者和好事群眾圍個水洩不通。

但森嚴肅穆的法庭內,卻是另一番景象。

檢察官徐亮代表檢察機關出庭公訴,他拿著公訴書念道:“被告人張凌,男,生於19xx年x月xx日,漢族,在校中學生,住xx街xx社群x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x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經xx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區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xx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凌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xx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區人民檢察院於同年8月22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張某與被告人張凌系父子關係。201x年x月x日,被害人張某醉酒,與妻子劉巧佩發生爭執並毆打劉巧佩及被告人張凌。被告人張凌從廚房拿刀砍傷被害人張某,後又連續追砍被害人張某五次,造成張某死亡。

事發後,被告人張凌主動報警自首。

經xx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害人張某因銳器傷導致頸內動脈破裂、上頜動脈斷裂後失血休克性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菜刀等物證,鑑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影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待徐亮宣讀起訴書完畢,主審法官彭盛問:“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與之前收到的是否一致。”

“一致。”作為張凌的辯護人的吳憂說。

“被告人,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彭盛問。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陪審員,起訴書中的指控事實存在,但是被告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而不認罪。”吳憂說。

彭盛說:“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發問。”

徐亮起身,向合議庭致意後,便問道:“張凌,事發當天,當你第一次砍傷被害人之後,被害人對你母親的毆打行為是否已經得到制止?”

張凌思索片刻,說:“好像停了,我不能確定。”

徐亮追問:“之後你又連砍數刀,是出於什麼考慮?”

張凌說:“我怕他再打我和我媽。”

徐亮又問:“是當場再打,還是以後再打?”

張凌說:“都有。”

徐亮對合議庭說:“審判長,我問完了。”

彭盛看著吳憂說:“辯護人,可以發問。”

吳憂起身,向合議庭致意後,問張凌:“張凌,你能不能描述一下當時你的母親處於什麼樣的境地?”

張凌稍一回憶,便紅了眼眶,他說道:“我覺得我媽已經快被打死了,她渾身是血被打趴在地上。”

“你的刀是哪裡來的?”吳憂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