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章 掌控能力(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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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晟還是不急於發表意見,側過臉問:“南通同志有什麼補充?”
鄭南通苦笑道:“我旁聽,沒資格說三道四。”
方晟本來就出於禮貌並沒指望他說話,這才幹咳一聲,威嚴地說:“潤河化工廠事件,一件小事由於種種運作不當引發成轟動全球的大新聞,從京都到省領導都非常震驚,嚴重影響潤澤的形象以及投資環境。這件事怎麼辦?按省.委省正輔指示結合潤澤實際,我想提三點要求,一是堅持司法獨立,這個沒得商量,外媒懷疑也好,質疑也罷,依法治國是我們堅定不移的努力方向,常委會不會暗示法院怎麼判,更不會施加任何壓力!二是地鐵建設準備工作不能受任何影響,相反要加快進度,各時點、各環節必須不打折扣地按序時任務完成到位;第三,加強領導能力協作,特別要強化地鐵建設指揮部的組織協調水平,為此,在南通同志休假期間由伯林同志暫代總指揮一職,同時配備兩位常委做副總指揮,一位是紅翔同志,側重於地鐵建設、拆遷、管理等方面的宣傳工作,一位是宗華同志,側重於施工、交通、綜合開發等方面的協調與協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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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宗華被猝如其來的任命嚇了一跳,準備以不熟悉情況等理由推脫。
方晟半威半含地說:“潤河化工廠本來就位於羅團區郊,按守土有責原則宗華同志也應當參與善後工作;任命你作為副總指揮,也是考慮到有省正輔副秘書長履歷,便於上下聯動、溝通協作,宗華同志初來乍到可得露一手給大家看看啊。”
被說到這個程度宗華也不好意思推卻,勉強道:“我服從組織安排,配合伯林同志做好相關工作。”
盧克松唯恐自己也被捲進去,不敢再說話。
“當然紅翔同志加強採訪管理的想法也有道理,”方晟進一步發揮道,“有些記者是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呀,對這部分記者採取一些限制措施沒啥不對,潤澤是開放的城市,開放的城市不等於無法無天,採訪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嘛,這方面紅翔同志多跟宗華同志商量,拿出穩妥的管理方案出來。”
繞來繞去把提意見的宗華繞進了指揮部,還要配合處理最惹不起的記者問題,鄭南通在旁邊看得欽佩不已,覺得方晟對常委會的掌控力真不是蓋的,自己真得好好學習。
會後,方晟會同婁伯林約談了市中院常院長——常委會上語調激昂地不介入司法程式,那是記錄在案備查的官樣文章,實際上怎麼可能呢?
堅持地方黨委對法院的絕對領導那是原則問題,與司法獨立並沒有矛盾。常委不能插手具體案件的審理、不能干預司法活動,但可以在化解社會糾紛、打擊預防犯罪管理社會秩序等方面強化領導和監督。
從接到潤河化工廠訴狀起,區法院就向中院做了彙報,常院長意識到案子的特殊性和影響力,專門從京都高院請來法律專家召開內部研討會,反覆掂量本案的焦點:
土地所有權是否涵蓋地下開採及使用權?
以美國為代表英美法系規定只要購買了房地產就世世代代擁有該片土地的所有權;如果該片土地下發現寶藏或礦藏都屬於其擁有人,因而在英美購買房地產都包括土地及地表附屬品,業主擁有永久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後代繼承,也可以捐贈或出售;如果地下有礦產等資源,業主還可以將它連同地表或分開出售。
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一切地下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由此可見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地下資源所有權屬於兩項完全獨立的權利。
物權法和土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以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為由,阻撓地質勘探、開採地下或地表資源以及市政架設管線和通行等。
其法理基礎在於地役權理論,因此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的國家普遍形成經濟補償制度。
這樣剖析下來,地鐵專案建設有權從潤河化工廠廠區地下穿行,前提條件是兩個:
一是不影響潤河化工廠正常生產經營;
二是經濟補償到位。
然而在潤河化工廠不合作的態度下,兩個前提條件都很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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