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跟蹤了一段時間後,這花魁大賽的會場外,便傳來的喧鬧的聲音,而此時這徐生歌正好就在會場之外,也正好看到了樓上的那人。

藉著花魁大賽會場的燈光,這徐生歌可能是看到了那樓上之人了,於是便急匆匆的往那樓上跑去。

這徐元春和徐錦枝,看到這徐生歌跑了上去,隨後也跟了上去,但剛走到頂樓,還沒有來得及進去的時候,便聽到外面傳來了一陣喧鬧聲,“死人了,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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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這喧鬧的聲音,徐生歌和徐錦枝便踏進了頂樓,正好看到了徐生歌雙手拄著木欄,向外面看去。

“徐生歌!”徐元春厲聲的說道。

聽到聲音後,徐生歌也發現了徐錦枝和徐元春了,頓時有些慌張的說道:“表哥!!!”

“怎麼回事?”徐元春一臉嚴肅的看著那慌張的徐生歌。

而徐生歌頓時“噗通”一聲跪在了地上,“表哥,表哥,我真的沒有殺人,表哥,表哥,你要相信我啊!”

徐元春看著惶恐的徐生歌,隨後說道:“趕緊站起來,離開這裡!”

說完便拉著有些發呆的徐錦枝向樓下跑去,而徐生歌也明白了徐元春的意思了,這是不準備將這件事情鬧大啊,於是也趕忙爬了起來,跟著徐元春向樓下跑去。

這個時代就是如此,‘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當然了這規定,在現代是行不通的,不,這裡卻是古代,不但能行得通,弄不好還有可能會成為一段佳話呢。

其實,早在漢代,就已經有了將這儒家經典作為裁判案件的理論依據,史稱“春秋決獄”,並根據這個,正式確定了“親親相隱”的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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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歷代王朝,都延續了這個原則,並加以發揮,唐朝擴大到了“同居相隱“,就是說沒有親屬關係的奴婢等,也負有相互隱瞞犯罪的義務。

而到了明朝,這《大明律》中,同樣也有這種規定,“同居親屬有罪互相容隱”,“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的法律原則。

之前,陸路在偵破那石湖徐家女死亡的案件中,便有提到過這條法律的。

當然了,這“親親相隱”的原則,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的,也是有其例外情況的,像這種“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

也就是說謀反、謀大逆、謀叛三種罪,不適用同居相隱這個原則,必須揭發。謀大逆,則是指破壞封建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闕的行為。)

先不說這親親相隱的問題,就算不是,這徐元春也必須救下這徐生歌的,因為這是關乎到家族利益的,此時已經不能以個人喜好來判斷這件事情了。

徐元春害怕這徐生歌落入到朝廷的手中,萬一這徐生歌跟那賭坊有什麼交易,那徐家可就要攤上大麻煩了,這買官賣官可不是鬧著玩的啊。

在這種家族利益面前,殺一個人,並不算什麼,大不了,在弄清楚之後,在對這徐生歌執行家法好了。

而且就算是被官府查到了,自己也沒有什麼好怕的,畢竟《大明律》裡有那麼一條親親相隱的律例。

所以說啊,這研究律法的人要是想要犯罪,那真的是太可怕了,就像現在這樣,雖然這徐元春被陸路堵在了這裡,但還是風輕雲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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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抓住我,但你卻無法定我的罪。

這徐元春按完了手印,隨後看著陸路,說道:“陸公子,按完了,你看!”

陸路並沒有看那徐元春按的手印,而是看向了徐元春身後的徐生歌,說道:“這位公子,臨到你了。”

看到徐元春按了手印之後,這徐生歌便知道自己完了,這徐元春是不準備保自己了。

徐生歌擦了擦額頭上的細汗,隨後說道:“怎麼,你說讓我按,我就按啊,你算老幾啊!”

既然這徐元春不保自己了,那就自己保護自己了。

這徐生歌的話倒是很在理啊,在這蘇州府,陸路還真的不算什麼啊,自己這刑名師爺也不是什麼正而八經的官,自己這刑偵權力只能在吳縣有用,在這蘇州府,自己頂多就是個有名的書生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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