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縣令又問魏相道:“按大漢律令,若有姦情,這該怎麼判?”

魏相道:“按大漢《二年律令.襍律》,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

常惠一看大事不好,連忙道:“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姦拿雙。你們可以有將他們捉姦在床的證據?據我所知,他們一直是以姐弟相稱的。”

張夫人與張有用面面相覷,沒有話說了,畢竟他們也沒有將良宵與張三捉姦在床上的啊。

張有用一看沒轍了,便又選擇攻擊張三,“那張三明知道良宵是周老爺的小妾,卻鼓搗將她拐跑,他這應該算是‘略人’吧?”

常惠一聽,這個罪名就更加不得了了,據《盜律》記載:只要有了“略人”拐賣人口)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磔刑”處死並肢解屍體);知情收買之人“與同罪”;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都得“黥為城旦舂”,買者後來知情的,也要同樣處罰。在《雜律》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果“略人”後自己強娶為妻,罪犯“斬左趾以為城旦”砍去罪犯左腳的前腳掌後從事築城苦役)。

於是又辯護道:“人家不過是姐弟倆商量好回老家見一下父母親,怎麼能算是‘略人’了呢?張三,良宵,你們說是嗎?”

張三與良宵就是最笨也當然明白常惠這是在給他們找藉口,一個勁地點頭稱是。

張有用道:“他們偷了東西,總不能就這樣無罪釋放了吧?”

常惠道:“良宵,你拿的那份契約呢?”

良宵道:“被我放火裡燒掉了。”

常惠本想讓她拿出來完璧歸趙,這事不就了了嗎?誰知道又讓她給燒掉了,只好道:“這樣吧。東家,夫人,這契約燒了,也拿不回來了。就當我買下來得了。我等下回去後就拿二萬二千錢出來。你們看如何?”

周松有些不捨得,但張夫人一聽,十分高興,馬上就同意了。“好,大掌櫃要買下良宵,我同意,這事,就這麼定了。”

徐縣令一看,事情竟然就這麼完結了,也很是高興,道:“既然都說好了,那就將他們鬆綁,散堂吧。”

魏相道:“萬萬不可。”

徐縣令道:“這又是為何?”

魏相道:“這案子還沒有結呢!雖然,常大掌櫃同意出錢將良宵買了下來,那他們倆人,都是因犯了罪才被人綁過來的,大人但如果不加以處置,那百姓們群起而仿效之,天理何在?王法又何在?”

常惠沒想到這魏相居然是這麼一根死腦筋的人,但他又說得合理合法,自己拿他一點辦法也沒有。

徐縣令便問道:“那你依此案又該如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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