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七月,因為他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豫省公司給他發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他也配合公司進行了離職交接。

後來,姓高的這位員工以豫省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金三萬多元。勞動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後來他又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勞動爭議案子是豫省公司自己處理的,請了當地的一名律師。

法院認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期間,豫省公司未與高姓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雖然後來補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每月五千五百元標準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即三萬三千元。

判決出來後,豫省公司提起了上訴,代理律師認為高姓員工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應於駁回。

但是法院卻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但並未否定申請仲裁超過一年時效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就喪失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此時民法典尚未實施,訴訟時效尚未調整為三年)

法院認為,本案雖然申請仲裁超過了一年而被駁回,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益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駁回了我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拿到判決書後一下就蒙了,恕我們孤陋寡聞,之前我們從未看到過這樣判決的,簡直顛覆了三觀!法院的腦洞是不是太大了!”孫星驚訝的看向王川道。

王川掃了一遍一、二審的法院判決書,放下後,想了想措辭,組織了一下語言:“勞動爭議案件有很強的地域性,並且就算是在同一地區,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同一案件給出的判決結果都有可能截然相反。

不過作為一名資深律師,我不得不承認,這份判決書的內容顛覆了我的三觀,不僅如此,它還顛覆了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本案是真實案例不是作者杜撰,法官可能是寫出身,籤不了約改行當了法官,要不然腦洞不可能這麼大,令人佩服的五體投地,至於為什麼請往下看)

司徒婷和孫星並未對王川的話感到吃驚,因為之前她們也查過相關規定和案例,與王川有同感。

“我先問下,貴司的豫省子公司補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上的落款時間是什麼時間?是二零一四年一日入職當日嗎?”王川問道。

“是的,雖然是補籤的勞動合同,但是時間是倒籤的,落款時間是入職第一天。”孫星道:“這是勞動合同影印件。”

“嗯,首先關於本案的時效問題。

說實話,我也是第一次見到這麼判的,在勞動仲裁階段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到了法院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

這意思很明顯,勞動仲裁階段和法院訴訟階段,各自適用各自的規定,雙方的規定不通用。不得不說這種想法很奇葩!”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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