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宿舍管理制度及值班表,證明被告對宿舍樓進行管理,非本單位人員未經登記不得進出。宿舍屬於員工私人區域,嚴禁私闖他人宿舍。

第二份證據,床鋪採購發票,證明被告採購的床鋪均出自正規廠家,質量過硬。

舉證完畢!”王川道。

“原告,除了你們已經提供的關於雙層床鋪的國家標準外,還有沒有國家制定的其他強制標準?”女法官問道。

“沒了!我們沒找到其他檔案。但是即便不存在國家標準,我們也認為床鋪的上下梯子存在安全隱患。”老律師辯解道。

其實王川提出的床鋪使用標準,他也知道,只不過他覺得即便是《床類主要尺寸》gb332882已經失效,《家用雙層床安全第一部分:要求》gb24430.12009也可以參照適應下。他打算用亂拳打死老師傅的方式,先上一頓組合拳,有用的沒用的都扔出去,讓法官自己查去吧!

但是他沒想到被告律師會查的這麼細,做律師不容易啊!律師的肚堪比雜貨鋪,五行八作什麼都得知道點!哎!累呀!

“被告,宿舍的上下梯子是什麼樣子的?你們有照片嗎?”女法官看向王川,要判斷是否有安全隱患,唯一的方法就是看實物。

“我這兒有宿舍的照片,被告採購的雙層床鋪是上面睡人,下面放桌子學習那種,也就是上鋪下桌。相鄰兩張床之間安裝有踏步式的梯子,方便上下床。”王川將床鋪照片提交給法官後,法官將其中的一張遞給了原告。

“原告,你們確認下,是不是就是這種床?”女法官道。

“是的,原告用的就是這種床。”老律師道。

“這樣吧,庭下找個時間,你們雙方跟我去現場看下實物。下面繼續審理。”女法官道。

“原告,你們自稱是從梯子上滑倒摔傷的,為什麼入院記錄上寫的卻是自床上跌落導致枕部受傷致頭皮血腫及左髖部受傷?”女法官翻看病歷道。

“入院記錄的內容不全是真的,當時原告頭部沒有受傷,是被告摔倒後,想起身磕在了桌子上造成的。

您看入院病史,上面寫著上床時從梯子上滑倒摔傷。這事原告的同事都知道,當時就是他的兩位同事送他去的醫院,病史上的記載也是他同事說的。”很顯然,老律師已經預料到女法官會這麼問,所以早就想好了說辭。

入院記錄雖然對原告不利,但是病史上的記錄還是可以用一下的,而且病史上的記錄是無關第三人說的,老律師琢磨著這個無關第三人的話應該比原告自圓其說要可信的多,法官多半會相信。

“原告摔傷時,有其他人在場嗎?”女法官看向老律師。

“沒有,當時宿舍內只有原告一人。原告摔傷後呼救,是隔壁的兩位同事跑過來給急救中心打電話後來了輛救護車將原告拉走的,當時是那兩位同事跟著一起去的醫院。”老律師道。

“也就是說事發當時宿舍內只有原告一人,沒有人看到原告是怎麼摔傷的,是這樣嗎?”女法官道。

“是的。”老律師道。

“是這樣嗎?被告!”女法官看向王川。

“是這樣,當時只有原告一個人在宿舍。隔壁的兩名員工也是聽原告說的他從梯子上滑落摔傷,並未親眼看到。”王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