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0章 跟我們槓上啦!(第1/2頁)
章節報錯
“被告,你們公司對員工都會進行二次處罰嗎?你們前後兩次對員工進行處罰的依據是什麼?”女法官追問道。
“第一次處罰是根據吊車操作手冊,第二次是根據《員工手冊》。不是所有犯錯的員工都會被處罰兩次。”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事故確認書上有貴司相關部門的簽字蓋章和原告的簽字,而且處理意見一欄中寫的是扣除績效工資等內容。那麼第二次處罰是否有公司的內部審批?”女法官問道。
“有,當時公司召開會議,就原告的事故專門進行了評估,然後才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工會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也有。我手上現在沒有,庭下我再提供給您。”法務專員道。
“被告,原告的工資是每月五千元嗎?”女法官問道。
“是,我們都是根據勞動合同發放的工資。”法務專員道。
“原告,你認為被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是什麼?”女法官問道。
“原告認為,雖然原告違反操作手冊給公司造成損失這是事實,但是被告在事故發生當月已經對原告進行了處罰,在幾個月後再次以同樣的事由對員工進行處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明視訊記憶體在程式上的瑕疵。
如果被告可以肆意妄為,可以對員工進行多次處罰,或者隨時使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處罰措施,那麼被告制定的處罰制度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由此我們認為,被告依據《員工手冊》對員工進行的第二次處罰,即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王川道。
……
“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一臉的疲憊,顯然一上午審理兩個案子,大腦不斷的高速運轉,挺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整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規範包括獎懲規定等。但是,即使用人單位對違紀行為規定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對同一違紀行為其做出處罰決定後,也不應再行做出二次處罰處理。以避免一事兩罰!
本案中,被告已經對原告進行了一次處罰,再以相同理由對原告進行二次處罰,存在嚴重程式瑕疵,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請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川道。
……
從法院出來時已經十二點多了,王川沒有急著回律所,而是在周圍找個了餐館吃了頓飯,飯後稍事休息然後拿出鄧光的案卷,看了起來,為下午一點半開庭做準備。
下午一點半,王川準時出現在了第六法庭。
此時,年輕男律師和建築公司女法務經理表情很詫異,他們沒想到王川又來了,與他們一樣詫異的還有坐在上面的女法官,她就是上午審理案子的那位法官。
“王律師,你是不是走錯法庭了?”女法官詫異的問道。
“沒有走錯,下午不是鄧光與建築公司勞動爭議的案子開庭嗎?我是鄧光的代理人。”王川微笑道。
“哦,那你坐吧,一會兒咱們開庭。”女法官看了王川一眼,低頭看起案卷來。
建築公司的女法務專業眼神有些複雜,心中默道:這王律師是跟我們槓上啦!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與事實及理由。”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十九萬五千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