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十萬零四千二百元;

四、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二萬八千七百八十元。”王川說完,停頓了一下。

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差額王川曾提醒過洪工,這筆錢很可能不會被支援,但是洪工覺得這是一筆大錢,十多萬呢,如果僥倖法院支援了就賺到了。所以, 洪工堅持讓王川將該訴訟請求寫上。

王川琢磨著:寫上雖然有可能不被支援, 但是客戶的維權成本並不會增加,頂多了挨法官一頓冷嘲熱諷而已。在洪工的一再堅持下,王川最後還是將這條訴訟請求寫在了起訴狀上。

“事實及理由: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被告投資開發軟體系統專案,聘任原告為該專案經理。

協議簽訂後,原告於當年二月十號到被告處開始工作,被告每月十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發放上一個自然月的基本工資一萬元。原告如需請假需經被告批准,且實際出勤天數直接影響原告工資的實發數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被告通知原告終止合作協議。當時原告在外地出差,原告實際工作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系勞動關係,被告無故辭退原告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此後原告向海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完畢!”王川道。

“被告答辯!”男法官道。

“我們不容易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合作關係,簽署的也是合作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雙方應該是商務合作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女法務專業道。

“原告,就你方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進行舉證。”男法官看著桌上的案卷,頭也不抬的說道。

“第一份證據,《合作協議》,該協議上明確了:被告聘用原告為專案經理,在專案公司設立之前,被告按基本工資加業績提成方式發給原告勞動報酬。證明:原告受被告管理,被告給原告發放工資,二者之間是勞動關係。

第二份證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的銀行流水,證明被告每月十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資。工資支付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工資一直未支付。

第三份證據,被告財務人員發給原告核對工資的工資條,上面記載著出勤天數、請假天數等資訊,證明被告對原告有考勤要求,工資會因請假被扣減。證明被告對原告進行考勤管理,符合勞動關係的要件。

第四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證明原告無正當理由辭退原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份證據,原告向被告總經理每週彙報工作的電子郵件,該郵件已經公證,有公證書。證明原告受被告管理,每週彙報工作,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舉證完畢!”王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