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章 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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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質證!”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合作協議》,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設立專案公司,由被告出資金,原告出技術並負責管理, 可見雙方簽訂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合作,這一點從協議的名字上就能體現出來。
第二份證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的銀行流水,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銀行流水是被告給原告的補助,不是工資,原告作為管理者和股東,被告願意支付一定的補貼和補助給原告, 。
第三份證據, 工資條,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認可。該份證據是原告提供的影印件,沒有原件我不認可。而且工資條是透過扣扣傳送的,提供工資條的人不明確,我們不認可。
第四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認可。因為原告的技術問題,導致專案進展不下去,被告迫於無奈才解除的合作協議,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
第五份證據,電子郵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上述郵件是合作雙方溝通的郵件,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質證完畢!”女法務專員道。
“被告舉證!”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證據, 《合作協議》,證明原被告雙方是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女法務專業道。
“原告質證!”男法官道。
“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我們認為該份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體現了雙方的勞動關係。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你剛才說每月發放給原告的錢不是工資是補助,補助的標準是多少?有沒有約定?”男法官問道。
“補助標準是一個月一萬。是口頭約定的!”女法務專員猶豫了下道。
“《合作協議》中約定在專案公司設立之前,原告按基本工資加業績提成方式獲取報酬,被告,專案公司成立了嗎?”男法官問道。
“沒成立!因為專案進展緩慢,專案公司一直沒成立。”女法務專員道。
“被告,協議中約定的基本工資你們給過嗎?”男法官接著問道。
“協議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其實就是補助。當時筆誤寫錯了。”女法務專員狡辯道。
“原告,是這樣嗎?”男法官問道。
“不是!我們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是基本公司,給的錢也是基本工資,從來沒提過補助的事。”王川道。
“被告,雙方除了簽訂《合作協議》外,還簽了其他檔案嗎?”男法官問道。
“沒有!
雖然合作協議中使用的一些詞語比較敏感,但是我們認為合作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兩者的名稱和內容都不一樣。被告簽署協議時的本意也是出於合作目的,不能因此就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女法務專員道。